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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世襲制之嫡長子繼承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長子繼承制是指仅立嫡長子为继承人或長子有優先繼承權的制度。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狹義者僅限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後於兒子,甚至無繼承權。但在一些母系社會中則以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同时,长子继承制亦间接地将配偶或手足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2年7月27日) |
在東亞傳統父系社會和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其中又有嫡出和庶出之分,於是採取嫡长继承制「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制度(正妻長子—嫡長子—為最優先,無嫡子時立諸妾中最年長的儿子—庶長子),但因条件局限,未能嚴格长期实行。中國歷朝中以明朝最嚴守此制,萬曆帝之后無子,按祖制應立儲於庶長子朱常洛,但萬曆帝偏愛鄭貴妃之子朱常洵,欲廢長立幼,而為群臣所阻,最後被迫立長子朱常洛為皇太子史稱國本之爭,萬曆帝也因此卅年不理政史稱萬曆怠政。
無嫡子時,谁的继承权优先,争议很多。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即相較於庶子年紀,庶子之母地愈高,其继承权愈优先。但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立贵」和「立长」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两种继承法都有许多案例,如禮記就記載石駘仲之案例。
民間亦有「長兄為父、長嫂為母」之傳統,意即若雙親不在,以長子夫婦承擔雙親的義務和角色。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逐漸解體以後,實行土地私有、政府統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擔政府官員職能,也不再和封地掛鉤,嫡長繼承制的適用範圍僅為爵位、蔭官等身份權利,與家族共有之祭田或祭祀公業管理權,而動產與不動產的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制,古代中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繼承制度作規範,然通常遺產「傳男不傳女」,但家長會給予女兒一筆妝奩(嫁妝)。
現在東亞各地區法律上已廢除長子繼承制,但不少人仍奉行此傳統。閩南語中便有大孫跟大漢孫之別。
嫡长继承制在夏、商时期已经萌发,至周朝立国而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朝代[註 1]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註 2]和选立储君[註 3]。宗祧、官爵、财产继承上,嫡长子较其他子女有优先继承权。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1][2]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2][3]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4]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5]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5]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
到了近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和平权思想的普及,現在中國(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繼承權。在家族身份以及荣誉权的继承上,习惯上通常依然采用长子继承制,如孔子家族的世袭封号。另外,在一些家族企業也往往讓長子繼承領導的地位;不过,由于市场社会化包括企业股份的公众化,又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阶层,并且一部分人会有自己不同的事业爱好,此外,现在的家庭子女数量少,社会环境和观念也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这方面的長子繼承现象并不是绝对的。但财产继承方面奉行“传男不传女”,仍是为普遍现象。2015年,中国大陆一项对公证遗嘱的调查报告显示[6],大多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儿子为财产继承人。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时,配偶、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父母剥夺女儿继承权的同时,普遍要求女儿与继承财产的儿子一同按法律规定赡养自己[7]。此前,传统社会中,已婚的女性不继承家产、亦无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是以儿媳妇身份、随丈夫赡养他的父母[8]。针对此类现象,有评论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女儿有赡养老人之义务,却无继承财产之权利——这道理很难讲得通[7]。”
香港新界原居民一直採取傳男不傳女制度,故如未有在遺囑指定給予女兒,遺產只會分予兒子;至1990年代中香港法律始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
日本長期採用長子繼承制。現在的民法雖然規定各子女可平均繼承父母遺產,但現在仍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時代之前有各式各樣的繼承方式[註 4]。由於還沒有統一的繼承相關法令,因此許多家族屢屢產生了不少紛爭。明治時代起,華族和士族規定使用長子繼承制,長子可以世襲爵位[9]。甚至也規定一般平民使用長子繼承制[10]。在這個舊法令中長子繼承制實行得相當徹底,嫡長子具有絕對的優先繼承權。盟軍統治時期,昭和22年(1947年),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指導下,修訂日本民法,廢除原有繼承法,法律上廢止長子繼承制,規定各子女繼承權平等。但到現在仍然有不少家庭讓長子繼承較多遺產。
朝鮮半岛古代亦使用嫡長繼承制,在朝鮮王朝時更是嚴格實行,除非正室無子,否則只有嫡子有繼承權,正室無子時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機會得到繼承權。但也有幾個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繼位。
中世紀伊比利半岛上的王国的社会结构类似財團。世家門閥中施行长子继承制(Majorat),家庭中的长子可以继承家产,次子则可能剃髮修道,成為修士,或在與摩尔人的战斗中碰运气,用努力来赢取荣耀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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