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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是結婚雙方於婚前為了保障自己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內容通常提到對婚後生活、資產以至離婚時財產等等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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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瑞士等一些欧洲地区,承认双方婚前财产属权证明的合法性。而在美国,由于其较高的离婚率,婚前協議書被广泛承认而且較為流行[1]。
在台灣,婚前協議書之內容若有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則不具效用。此外,因為結婚被視作一種應永續經營的關係,所以以「有什麼行為(賭博喝酒等)則可申請離婚」來作協議內容,亦可能被判無效。但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以契約就法律所規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未來要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在香港,法庭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把婚前協議書納入考慮範圍,婚前協議書本身是法律認可的,亦是亞洲地區唯一一個認可地區契約,故此具法律效力[3][查证请求]。
除分居協議書以外的婚姻協議書,包括婚前協議、婚後協議,在香港都沒有法例與其相關,法庭亦不會視這類協議書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庭在離婚案件中,如須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1)條處理涉及附屬濟助及分配財產的事宜時,會考慮「案件的情況」及雙方的「行為」,婚姻協議(分居協議除外)的內容可成為考慮之列,法庭可能會採納部分或全部內容。法庭決定是否依從婚姻協議書發出相應命令時,公平原則將是重要的考慮因素。[4]
律政司司長于2010年12月15日在香港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謝偉俊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尚須研究最高法院(指英国最高法院)的判詞(關於婚前協議的案例)。 他又表示,在現行法律下,婚前協議未獲認可。在決定應否對現行法律作出任何改動之時,當局不單須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亦須考慮香港社會對這方面的社會價值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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