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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律令》,為日本飛鳥時代和奈良時代的律令,於文武天皇大宝元年(西元701年)制定,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由刑部親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呂等人編纂。[1]
《大寶律令》參考唐朝律令,將日本自7世紀大化革新以來的《近江令》、《飛鳥淨御原令》等制度與法規修正補訂成完備的法典。[1]《大寶律令》也是大化革新施行成功的重要註腳,其意義在於日本完成自7世紀初派遣遣隋使以來,100餘年以中國政治體系為藍本的政治體制轉換,成為律令國家;直到757年(天平胜宝九年、天平宝字元年)《養老律令》頒行前,《大寶律令》一直是國家基本法。
《大寶律令》中「律」是關於刑罰的規定,相當於現在的刑法;「令」則是泛指關於官制和其他行政上的規定,相當於現在的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的綜合體。[1]《大寶律令》的6卷《律》是直接引入唐朝律法;而11卷《令》,則以唐朝令法為藍本,根據日本社會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改。
隨著《大寶律令》的頒布,天皇成為日本政治的中心人物,建立了以二官八省組織(神祇官、太政官 - 中務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大藏省・刑部省・宫内省・兵部省)為骨幹的中央集權政治體系。並引入了強調文件格式和程序的文書主義,例如:政府機關處理的文件使用年號,加蓋印章,不接受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文件。在地方政府體制方面,設立了國、郡、里三級行政區劃體制,中央政府派出的國司被賦予了很大的權力。另外在律令中也明確規範班田、租庸調等律令制度。
《大寶令》的原文已經亡佚,但一部份內容保存於《續日本紀》和《令集解》等文献,757年頒布實施的《養老律令》內容也在一定程度上繼承《大寶律令》,目前根據《養老律令》等文献進行了復原《大寶律令》的嘗試。[1]
以下是復原《大寶令》的一個版本,並根據《養老律令》的順序編排,但無法確定《大寶律令》的順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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