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鸦片公约》是第一份国际禁条约。

事实速览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国际鸦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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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2月24日新奥尔良The Daily Picayune报上关于鸦片的文章
簽署日1912年1月23日
簽署地點海牙
生效日1915年2月11日 / 1919年6月28日
締約方(见正文)
保存處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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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于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签署。美国协同其他13个国家就国际鸦片公约于1909年在上海召开萬國禁煙會,会议就加大谴责国际鸦片贸易取得共识。国际毒品顾问委员会于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签署了修订后的《国际鸦片公约》,签约国包括美国中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荷兰伊朗葡萄牙俄罗斯暹罗[1]

美国中国荷兰洪都拉斯挪威于1915年实施了该公约。在1919年被写入凡尔赛条约以后,该公约在国际上强制实施。

其修订版于1925年2月15日签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2] 该公约引入了一个统计控制系统,由国际联盟常设中央鸦片委员会监管。在中国和美国的支持下,埃及建议一种经过干燥的印度大麻哈希什)也被加入到公约之内。另一个子委员会还提出下列文本: 对印度大麻及其制成品只能被许可用于医疗和科学用途。然而,从雌性cannabis sativa L的顶部提取的树脂(charas)和其他的以其为基础的制成品(hashish、chira、esrar、diamba等)目前被用于非医疗的、可能有害的用途,它们应该像其他的毒品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生产、销售和交易。

印度和其他国家反对这样的说法,它们以社会、宗教的习俗和野外大麻种植过于广泛为由,称以上说法很难执行。因此,该规定最终没有进入公约中。一个妥协条款[3]:禁止印度大麻被出口到禁止使用它的国家,而进口国也许出具许可进口的文书,并申明进口货物“是出于医疗或科学目的”,并要求缔约国“对进口的动机进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非法的国际大麻运输,尤其是以树脂的形式”。但公约也为各国留下足够自由以允许生产、国内交易和用于娱乐用途的大麻使用。[4]

该公约被1961年的麻醉品单一公约所替代。

参见

外部链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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