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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下院的议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在英國,國會議員(英語:Member of Parliament,縮寫:MP),是透過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下議院議員,總共650名。每名議員代表一個國會選區,並在領先者當選制下獲選任。根據《2022年解散及召集國會法令》,下議院須最少每五年改選一次,所以國會議員的每屆任期最多亦為五年。
上議院雖然是國會構成的一部分,但該院的議員並不會被稱爲國會議員,僅被稱為上議院議員(Member of the House of Lords)。
根據温斯顿·丘吉尔所撰的《國會議員的職責》[1],國會議員首要的責任是謹以至誠、不偏不倚地,作保存聯合王國榮譽和安全的決定。第二才是對選民負責,國會議員是被選民選作他們的代表(representative),不是受他們委派的人(delegate)。最為次要的責任則是對政黨的團體或計劃負責。國會議員都應該要有這三種忠誠,但任何一個健康民主體制的體現在於,國會議員毋庸置疑能按這個次序行事。[2][3][4][5][6]
按照英國法例,參選國會議員只有兩項條件:參選人需要年滿18歲,以及持有以下其中一個國籍身份:
候選人不需要登記為選民,亦不需要是參選選區的居民。[7][8]
然而,按照《1975年下議院取消資格法》,下列人士沒有資格競逐或就任為國會議員:
如出現議席空缺,若非大選臨近,該選區則需為餘下任期舉行補選。國會議員是不能以任何原因成功提出請辭的,離任議席的唯一方法是因「擔任會接受君主收益的職位」(office of profit under the Crown)而被剝奪出任國會議員的資格,故此產生了現代國會議員的辭職方式。另外,《1981年人民代表法令》規定,任何現任國會議員如被判處一年或以上監禁,將立即離任。
《2015年罷免國會議員法令》訂名,選民有權按其國會議員的某些輕微不當行為去聯署罷免請願書;如同一國會選區內有超過百分之十的選民參與聯署,該選區議席亦會被宣告懸空,並會舉行補選。值得注意的是,該種補選非屬罷免投票:原本的議員有權再次參選,而當選人會即時接任剩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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