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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9月1日,清廷颁诏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1909年各省咨议局成立,中央資政院也开院。但这不是正式的国会,均无立法权,仅为咨询机关[1]。
1909年9月,江苏咨议局议长的张謇发表了《请速开国会建立责任内阁以图补救意见书》,发起国会请愿运动。随即各省咨议局联合组建了“国会请愿同志会”,资政院的议员也组织了“宪友会”,各省咨议局相应组织了“宪友会”支部,这样就形成了有组织的立宪派。年底,有16省咨议局代表55人齐聚上海,举行国会请愿代表团谈话会,组织代表团。1910年1月,由直隶咨议局议员孙洪伊领衔,到北京请愿。1 月16 日,在北京将请愿书呈递都察院代奏。清廷以“国民智识程度”不足为由,加以拒绝。第一次请愿失败。[2]
1910年6月初,“国会请愿同志会”组织各省代表们再度进京请愿。这次请愿代表扩大到150人,除了各省谘议局议院外,还包括了各省商会、学会及华侨代表等,而且还征集到30万人的签名,其规模远远超过第一次。清政府又以“财政困难”为由加以拒绝,请愿再次失败。
1910年8月,各省咨议局联合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汤化龙当选议长,提出第三次国会开会请愿。1910 年10月7日,国会请愿代表团赴摄政王府上书,载沣拒见。9 日代表团又向刚刚成立的资政院上书。资政院接受上书,于22 日通过了请速开国会案。与此同时,各地咨议局也组织了颇具声势的地方请愿活动,促使 18 省督抚将军于25日联名致电军机处,请代奏恳求“立即组织内阁,特颁明诏,定以明年开设国会”。清廷不得不作出让步,宣布缩短预备立宪期限,定于宣统五年(1913年)召开国会,并立即重定官制,设立内阁。
从1910年1月开始第一次请愿活动[3],到1910年年底结束第四次请愿活动。清朝廷面对请愿运动压力,遂将原定为九年的期限提前三年,即于宣统五年(1913年)召开国会,并先设责任内阁。但是1911年5月8日,清朝廷组成以奕劻为首的“皇族内阁”,毫无立宪诚意,令立宪派大失所望,遂同情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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