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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是中華民國法律的同性婚姻專法。立法目的係為達成《中華民國憲法》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使同性婚姻之關係獲法律承認。此法於2019年5月17日(國際不再恐同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2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施行法本文施行日期規定自同年5月24日(該解釋兩年落日條款生效日)起施行,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国家。[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Act for Implementation of J.Y. Interpretation No. 7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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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748施行法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24日 |
修正次數 | 1 |
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9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法務部 |
目 | 法律事務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相關資訊 | |
相關法規 | 中華民國民法 |
台灣首次婚姻平權法案見於2006年10月11日,由民進黨立法委員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3]。然而該法案受到反對委員的強力阻擋,在10月31日,程序委員會退回《同性婚姻法》草案,未能進入議事程序[4]。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2010年開始研究已通過同志伴侶權益保障的各國法律以及運動,並於2012年7月推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包括「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伴侶制度草案」及「家屬制度草案」[5]。2012年9月8日,伴侶盟發動「多元成家,我支持」連署行動,將台灣第一部由民間自主起草的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當中的部分內容如下:
三項法案中,婚姻平權法案於2013年10月25日由鄭麗君立委代為提案,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婚姻平權」,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另外兩套伴侶制度、家屬制度未提案[6]。2014年12月2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輪值主席尤美女的主導下,首次排定委員會審查婚姻平權草案。這是東亞國家史上首次在國會審議婚姻平權法案。會中,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和段宜康等立委表示贊成,不過遭法務部和廖正井等立委反對,會議最後未有具體結論[7]。該法案最後隨著2016年第八屆立法院會期結束,屆期不連續而停滯不前。
2012年12月18日民進黨尤美女委員提出更改民法部分條文的「 婚姻平權法案」,聲援陳敬學和高治瑋二人要求結婚登記的法院訴訟,一讀通過後進入司法法制委員會,但未能繼續後續的審查[8]。
2016年立法委員選舉,民進黨獲得國會多數席次,而民進黨總統當選人選前表達公開支持婚姻平權。在11月8日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及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提出有關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草案,獲得跨黨派47位委員連署,在立法院院會藍綠互不擋案的情況下,順利通過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之後民進黨尤美女、蔡易餘、國民黨許毓仁以及時代力量各提出一個民法修正草案。2016年的修法過程較過去更有進展,在召開二次公聽會和決議審議過程不杯葛之後,審查會整合四種草案為二案,將「尤美女委員的修正民法版」和「蔡易餘委員的專章版」送交政黨協商,草案完成實質審查[8]。
2017年5月24日,經祁家威及臺北市政府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並要求自解釋公布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9]
2018年11月24日,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第10案[註 1]、第12案[註 2]通過,同性婚姻不直接修改民法,以其他形式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要求。11月29日,司法院聲明公民投票案創制之立法原則,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10]
2019年2月21日,行政院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11],立法委員賴士葆及沈智慧共同提案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12],立法委員林岱樺提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將在立法院進行協商[13]。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該施行法本文規定於同年5月24日生效[2]。2019年5月22日,總統公布同婚專法,該施行法正式成為法律,於同年5月24日生效。[14]。
2023年5月16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的「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修改為「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16]
該修正案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五個版本併案審查,分別由范雲等20位委員[17]、時代力量黨團[18]、民眾黨黨團[19]、鄭麗文等17位委員[20],以及林昶佐等16位委員[21]提出,委員會對第20條之修正採范雲等20位委員的提案通過,後送交黨團協商及院會,於院會三讀時無異議通過[2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遵照釋字748號解釋之意旨,以及2018年公民投票第12案之結果,以專法之形式,就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性婚姻),規範此關係的成立要件、普通效力、財產上效力、解消方式、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繼承權利、扶養義務,以及其他法規之權利義務關係,藉以保障當事人之婚姻自由及權益。
條文重點[23] | 條號 | 內容 | 與民法比較 |
---|---|---|---|
法案名稱 | 不適用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民法 |
關係成立 | §§2,4 | 為「親密及排他永久結合關係(同性婚姻)」之結婚登記;無姻親關係之適用 | 為「婚姻關係」之結婚登記;規定姻親關係 |
結婚年齡 | §3 | 18歲以上 | 18歲以上 |
近親禁婚 | §5 | 四等親內 | 六等親內 |
財產制度 | §15 | 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規定 | 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
關係無效及撤銷 | §§8~10 | 準用民法規定 | 近婚親無效、重婚無效,監護人及親屬得為受監護對象請求撤銷 |
關係解消 | §16 | 合意終止、裁判終止、調解或和解;無有責配偶條款 | 兩願離婚、裁判離婚、調解或和解;有責配偶不得向法院訴離 釋憲後:逾相當期間,有責配偶得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務部預告草案,修訂為「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者,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
得否收養 | §20 | 原法條:僅規定繼親收養 修正後: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24] |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單獨收養(例外) |
得否為他方監護人 | §6 | 否(例外: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 | 否(例外: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 |
同居義務及扶養義務 | §§11,22 | 有 | 有 |
日常家務 | §13 | 互為代理人 | 互為代理人 |
遺產繼承 | §23 | 互為法定繼承人 | 互為法定繼承人 |
其他法規之權利義務 | §24 | 準用民法規定 | 其他各編章節 |
爭議解決 | §25 | 適用家事事件法 | 適用家事事件法 |
施行日期 | §27 | 2019年5月24日 | 不適用 |
對於名稱訂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認為是台灣法制史上前所未有作法,可以想見行政院承受反同方很大壓力。[25]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釋出政院版同婚法案名稱,並由次日院會通過法案,送交立法院。婚姻平權大平台針對此案有以下三點聲明:[26]
以正面肯定態度,認同該草案無違反釋字第748解釋之精神,但認為草案尚有不足之處,希望未來能予以釐清或補足改善的部份:[27]
公民行動總召集人游信義直斥,行政院提出的釋字748號解釋草案是漠視去年通過「愛家三公投」第10、11、12案,以及反對第14案婚姻平權公投的民意,其認為按公投與大多數的人民意願,已明確表達出婚姻定義應限定在一男一女。 游信義呼籲政府應盡速針對民法的相關篇章裡面,來增訂婚姻的定義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回應人民公投的結果。
法律顧問曾品傑亦反對行政院推出該草案,認為去年公投700萬票成為民意主流,立法應採取「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他呼籲行政院應該正視民意,改以「伴侶」、「家屬」等詞彙,來規範同性婚姻的結合,方才能達成實質效果。[28]
該團體聲稱草案內容違背公投,宣傳「準用民法」是破壞民法婚姻定義,不符合公投提案原意。[29]
護家盟代表張守一表示,他們對該法草案的法律名稱尚可接受,因為名稱至少避開「婚姻」或配偶等字眼,保留婚姻定義不被破壞,尚可接受。對於雙親稱謂統稱「雙方當事人」,未使用「夫妻」、「配偶」等字眼,護家盟也覺得還算模糊可用。
不過對於同志伴侶也可相互繼承、繼親收養,護家盟有疑慮。張守一說,如果關係法制化,財務繼承自然無法抗拒,但雙方的親屬家人是否接受,恐有爭議。收養方面,護家盟對於繼親收養對方親生子女,是否符合照顧子女最佳利益感到疑慮。[30]
748施行法中,台灣人士與其他國家地區人士結婚只能部分開放,但若外國人本國並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2019年5月21日,中华民国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在记者会上表示正在思考拟定特别条款或是专案来处理大陆及港澳人士的结婚申请。[31]
2023年1月19日,內政部以變更函釋的方式,讓所有的外籍人士及港澳人士皆能適用同性婚姻[32]。2024年9月19日,內政部公告函釋,兩岸同性伴侶可比照「兩岸異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於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三地結婚,進行面談和驗證文件後,可辦理結婚登記[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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