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本院位於台灣花蓮縣,通常又被簡稱為花蓮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花蓮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花蓮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沿革
花蓮、臺東兩縣地廣人稀,終日治時期及國府接收台灣初期,並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設立,二審上訴案件,花蓮係須遠赴位於台北市之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台東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設立後,則要繞道至臺南市進行訴訟,頗費勞力、時間、費用,因此花、東二縣地方人士遂有設立高等法院分院之議,政府即於1965年暫設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並籌劃創設分院事宜。
1972年7月15日本院正式成立,管轄花蓮及臺東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花蓮、台東二縣,南北狹長,花蓮高分院院址設於花蓮市,台東地區民眾咸感不便,因此1999年1月22日再於台東市設立臺東臨時庭(2013年1月21日更名為臺東庭),辦理臺東地區不服臺東地院裁判而上訴、抗告二審之民、刑事案件,以減輕當地民眾長途跋涉之辛苦。
管轄
組織
- 院長
- 民事庭
- 刑事庭
- 書記處
- 刑事紀錄科
- 民事紀錄科
- 法官助理室
- 文書科
- 研考科
- 總務科
- 訴訟輔導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 法官自律委員會
-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委員會
- 考績委員會
- 甄審委員會
- 國家賠償處理委員會
特色
- 本院是第三座臺灣高等法院分院,而花、東兩地人口較少且民風純樸,本院因此是臺灣高等法院之下所轄人口及案件量最少的分院。
交通
外部連結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文)(英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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