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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簡稱臺大學生會,為國立臺灣大學(臺大)學生自治之最高架構,為臺大登記0001號社團[2]。現時學生會行政部門辦事處為國立臺灣大學第一學生活動中心(活大)237室,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為活大244室,行政部門於每年8月1日交接,任期一學年,由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代表大會則每學期改選一半,於每學期選舉新任正副議長。
臺大學生會的前身是由班代表或系代表間接選舉主席組成團隊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聯合會(簡稱「代聯會」),於1980年代校園民主運動浪潮下,1988年臺大學生選出第1屆會長,代聯會於同年8月正式改組為直接選舉產生會長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其後按照1990年5月31日全校學生複決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是臺灣直接選舉產生會長和會員數最多的學生會[3]。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開宗明義揭櫫臺大學生會的宗旨:[4]
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會,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此外,第18屆臺大學生會亦與時任校長李嗣涔共同簽署《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權利大憲章》,其中昭示:[4]
學生為學校之主體,經全校普選產生之學生會長為全體學生之法定代表。凡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無分男女、宗教、種族、國籍、黨派,其權利應受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原先的臺北帝國大學於1945年12月正式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1946年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布「學生自治會規則」,是為戰後初期臺灣各高中、大學成立學生自治會的重要依據[5]。然而,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當局擔心學生自治會成為學潮萌芽的溫床,改而加以管制,1947年12月教育部發布修正後的「學生自治會規則」,規定學生自治會必須由校長及訓導人員監督,活動、組織亦有其規範[6] [7]。據此,臺大陸續於1948年成立各學院的學生自治會,其中最早的是1948年1月成立的法學院學生自治會,至同年4月各學院學生自治會陸續成立,在法學院學生自治會的發起下,當時文、理、工、農、醫、法六個學院的學生自治會派主席及代表各一人共同組成「各學院學生自治會聯合會」,推選辜寬敏及陳實為正副主席[7] [5],成為臺大第一個校級學生自治組織。
1948年各學院學生自治會聯合會成立後,陸續發起支持解聘部份教授的「臺大學生護校」、組成「反對續招轉學生委員會」等一波波對校園事務的行動,然而1949年初中國國民黨的內戰局勢更為嚴峻,同時傅斯年接任臺大校長,開始從嚴規範校內的學生活動,並防範「匪諜」。1949年3月20日的「腳踏車雙載事件」,是為其後四六事件的導火線,臺大學生積極參與抗爭,參與成立「臺灣學生聯盟」等學生自治會的聯合組織,以「反飢餓,反內戰」等口號為號召,其中「臺北市大中學校學生聯合會」會長葉城松為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成員[8]。1949年4月初,臺灣省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司令陳誠返回臺灣,決定鎮壓學潮,與傅斯年商議清除臺大的「匪諜」,傅斯年當即贊成,提出「要快做、要澈底做、不能流血」三項條件,隨後展開鎮壓,拘捕臺大及師院多位學生[9]。
四六事件過後,1949年臺大校方對學生自治組織的組成訂下更明確的規範,首先成立「一年級學生代表會」,隨後改組各學院的學生自治會為各學院「學生代表會」,接著於1949年12月成立「各學院學生代表會聯合會」,為代聯會及學生會最早的前身。「各學院學生代表會聯合會」由六個學院的學生代表會和一年級學生代表會各推派代表3人共21人組成,間接選舉正副主席和各部門正副總幹事,其行政組織稱為幹事會,雖可以自行決定事項,但決議須呈訓導處核准方能施行。當時就讀中國文學系的羅雲鴻,便被選舉為38學年度第一學期的「各學院學生代表會聯合會」主席,即第一任主席[10] [3]。
原先1949年成立的「各學院學生代表會聯合會」,是以各學院的「學生代表會」(院代會)和「一年級學生代表會」為基礎成立,而這兩者又分別由學院所屬學生和一年級班級推派代表,經過了兩層的推派。然而在1950年代慢慢有了轉變,首先是1954年錢復擔任主席時已可見「代聯會」的簡稱,全名也漸漸從「各學院學生代表會聯合會」變成「各學院學生代表聯合會」,甚至更簡化為「學生代表聯合會」。同時,代聯會與院代會之間的從屬關係減弱,兩層推派代表的制度逐漸瓦解[3]。
1962年,代聯會主席任期由1949年起的一學期改制為一學年,此時代聯會資源冠於其他社團,也會舉辦全校性活動、發行「臺大青年」。1969年活大落成後學生社團活動空間增加,刊物發行也愈發蓬勃。在此時,60學年度的代聯會主席王復蘇在學生代表大會主導通過將「學生代表聯合會」改為「學生聯合會」,意圖落實學生自治的普選,然而卻在通過後遭校方否決而失敗。1970年代,代聯會逐漸面臨制度問題,以班為單位的班級代表大會常態流會,其中馬英九正是在此期間曾任代聯會秘書長。雖然面對制度問題曾有改革的討論,但並未完成,如此情況一直持續到1980年代初[3]。
1981年起,王增齊、李文忠、劉一德、楊金嚴與賴勁麟組成的「五人小組」以大論社為根據地展開張貼海報的行動。1982年,「大論社(大學論壇社)」、「大新社(大學新聞社)」、「法言社」、「醫訊社」決定爭取代聯會主席普選,展開「普選運動」,以「學生主權」為號召,利用當時蓬勃發展的學生刊物,撰寫社論、舉辦座談、張貼傳單,但遭到校方取締,在「普選事件」、「醫訊事件」、「法言事件」中,部份核心運動者被記過,刊物也遭到停刊[11] [12]。
1983年,在「醫訊事件」和「法言事件」後,「改革派」學生推出吳叡人參選代聯會主席,欲搶攻代聯會席次,最後在兩名「黨員」分裂下由吳叡人以未過半的票數當選代聯會主席,成為第一個「改革派」主席。吳叡人擔任代聯會主席期間,不斷以體制內途徑宣揚「學生主權」,但遭校方置之不理,於是,吳叡人在隔年1984年4月主動辭去代聯會主席,5月至教育部遞交「高等教育改革」請願書。在這之間,校園內各團體對普選的立場產生變化,過往不支持普選的「大陸社(大陸問題研究社)」、「覺民學會」也漸漸倒戈。1986年5月11日,臺大學生在校內發動「普選遊行」,即是「511臺大學生日」的由來,同一天學生代表大會以94:0的大比數通過林佳龍主導的主席普選案,卻不被校方接受。也是在5月,「改革派」學生李文忠遭到校方退學,是為「李文忠事件」,導致李文忠及支持學生發動靜坐、絕食等抗議行動[11] [12]。
解嚴前後,臺灣開始出現大型街頭抗爭,如鹿港反杜邦運動,臺大學生亦不缺席,以「社會包圍校園」的宗旨積極參與校外社會運動。與此同時,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修正選制,將以班級為單位推派代表修改為以系為單位推派,每100人增加1席學代,改善代聯會出席率不足問題。然而,校方在此時卻以事前審稿制度壓制校內刊物,甚至將大新社停社,引發臺大50個社團聯合發布「臺灣大學各刊物爭取校園言論自由」聲明。同年的1986年12月,學生代表大會也以83:0的票數通過要求校方廢除事前審稿制度的決議。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臺大學生發動自由之愛運動,舉辦演講、呼籲大學改革、進入立法院請願。在1987年的「511學生日周年紀念事件」過程中,主事學生遭到校方記過,導致無法角逐代聯會主席選舉,「改革派」學生轉而推舉沒有被記過而得以符合資格的陳志柔參選並當選,再度拿下代聯會主席之位[12] [3]。
陳志柔於1987年當選代聯會主席後當即展開普選工作,學生代表大會中對此有不同意見,部份人認為應繼續採取類似代聯會的「大會-委員會制」,另一部份則主張應該仿效「總統制」,最後由總統制勝出。隨後,陳志柔為首的代聯會耗費大半學期在訓育委員會與校方爭取,表達堅決舉辦選舉的意志,也為了改組提前在學生代表大會設置正副議長,終獲校方承認,順利選出第一屆學生會會長,當選者即為陳志柔在代聯會的學術部部長羅文嘉[3] [13]。
雖然1988年成功選出第一屆學生會會長,成立「學生會」,卻依然沒有相應的規範可以適用,既有法規都仍是代聯會的架構,新的法規卻來不及制定。直到第二屆會長范雲任內,才終於在1990年3月經由學代會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草案,並在5月31日全校複決通過。及後,第三屆會長林奕華任內臺大學生會的法制才逐漸步上正軌。與此同時,學生代表大會也在第三屆做出變革,將學生代表的選制從各系選出改為各學院選出,每250人增加1席學代,並增設研究生選區,也實施期中選舉,使學代每學期改選半數,任期交錯,學代會正副議長也從一年一任改為一學期一任。雖然自治規程已經制定,學代會也做了改革,臺大學生會整體法規的完善工作到1990年代依舊未有停歇[3]。
雖然1980年代「改革派」學生的目標——學生會長普選已經落實,臺大校內學生之間或暗或明的派系較勁依舊不減。以第六屆會長黃國昌(1993-1994在任)為例,其認為1990年代黨國一體的狀況還很嚴重,自羅文嘉以降,國民黨都會推派候選人參選學生會長,因此改革派學生必須透過不同社團事先協調候選人方能勝選,通常會由改革派社團的現任社長出馬角逐。黃國昌也指出,從那時起臺大學生會長開始在臺灣社會有發言位置,不僅可以影響校內,也可以參與國家政策、社會議題的倡議。也的確自1990年代起,從野百合學運、野草莓學運、318學運,都經常能看見臺大學生會的參與[14]。
1990年5月,在第2屆學生會卸任前夕方才複決通過臺大學生會的根本大法《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確立了三權分立架構,然而,許多會內的組織規範依舊要到後續才陸續制定。舉例來說,行政部門、學生法院(當時稱學生法庭)的規範遲至1992年甚至更晚才制定,選舉罷免法至2003年才制定,臺大學生會的成立與完備並非一蹴可幾。此外,近年也陸續有關於組織改造的討論和行動,例如2020年4月臺大學代會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將原先每250人增加1席學代(依當時計算總席次約為125席)減半,並改為定額61席依選區人數比例分配。又如2020年9月,學代會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修正案,將1990年規程通過即確立的秘書部、學術部、新聞部、財務部、福利部、文化部、活動部等7個常設行政部門(2006年新增公關部)架構一舉刪修至4個。都是近年組織變革的案例。[15][16][17]
臺大學生會是臺灣最具代表性的大學生自治組織之一,以全體臺大學生為當然會員。從過去到現在無論是對內的學生自治權利爭取,或是對外社會改革的推動,臺大學生會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臺大學生會的組織按照《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分為行政部門(會長暨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學生代表大會)及司法部門(學生法官),並在學生法官第一號解釋文中,確立為三權分立及制衡的總統制架構。[18][19][20]
臺大學生會的行政部門為「會長」及「行政部門」,由每年五月舉行改選的學生會會長領導、兩名副會長襄贊,可分類為常設部門、政策部門及獨立行使職權的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4] 常設部門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或《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常態性編制的部門,包括秘書處、財務部、學權部、學術部、文化部及公關部;政策部門則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會長可以依照及政綱、政見咨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置常設部門以外的部門,但政策部門僅存續至該任會長任期結束為止;而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法》設立於行政部門之下但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21][22][23][24][25]
除了常設部門、政策部門和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外,《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中也規範,各部可以視分工需要設置工作小組,會長也可以視跨部整合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是相對彈性的部分。行政部門中,秘書處的首長為秘書長,其餘各常設部門及政策部門的首長為部長,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則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若干名委員組成。副會長、秘書長、部長及選舉罷免執行委員的產生,須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同意權任命,但副秘書長、副部長、各部工作小組組長、跨部專案小組成員則不需要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分別由該部首長或會長遴選任免,送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備查即可。[21][22][23]
現時第36屆臺大學生會共分為秘書處、財務部、學權部、學術部、文化部、公關部、國際事務部、資訊部等8個常設部門;政策部門永續執行組(永續部),新成立學生會歷史工作小組;獨立機關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其中學術部下設性別平等工作坊、族群平等小組與轉型正義小組;文化部下設節目組、本土語言組;國際部下設媒體小組。
臺大學生會的首長為會長,法定職權為對外代表臺大學生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於每年5月由全校普選的方式改選,任期自當選後的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此外,有2名副會長襄贊會長,分別為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臺大學生會的會長名單,可見臺大學生會歷屆會長。[26]
現行臺大學生會的常設部門共有「秘書處」、「財務部」、「學權部」、「學術部」、「文化部」、「公關部」、「國際事務部」、「資訊部」等8個部、處,其中秘書處、財務部、學權部、學術部等4部(處)規範於《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文化部、公關部、國際事務部、資訊部等4部僅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中列出。[27][28]
2020年9月,學生代表大會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的修正案,在規程刪除了新聞部、文化部、活動部、公關部,並將秘書部改名為秘書處、福利部改名為學權部,其中文化部及公關部改列於前已提及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中,新聞部及活動部則刪除成為非常態性的政策部門。在2020年9月以前,自治規程中共有8個常設部門編制,即秘書部、學術部、新聞部、財務部、福利部、文化部、活動部、公關部。[21][29][30]
(不明)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簡稱選委會)為臺大學生會行政部門的獨立機關,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3-9人,皆由會長提名經學代會同意任命,法定職掌為學生會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的規劃、辦理、指揮、選務人員遴聘、候選人資格審查等各種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選委會的組織,除主委、副主委之外,委員又分工為秘書組、選務組、人事組和公關組。[59]
選委會實際的常務工作為每學期的選舉,即5月的會長、學生代表選舉和12月的學生代表選舉,其中5月的選舉與研究生協會、部份學院或系所學生會委辦的選舉合併辦理,工作包含選舉公告發布、受理登記、選舉公報製作、選票印製、當天投開票工作等。除了常態性每年兩次的選舉之外,補選(如第29屆)、罷免、公民投票等亦由選委會負責,這些事項也都受到學代會的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監督。[60]
此外,臺大學生會曾連續數年以不同形式的電子投票作為投票方式,例如平板電腦電子圈選等,卻連年因流量無法負荷等因素發生問題。因此2019年第31屆學代會第二會期通過了刪除電子投票的二讀案,同年10月第32屆學代會第一會期三讀通過,確立了目前紙本驗證、紙本圈票等「紙本投票」形式為唯一的投票方式。[61][62]
臺大學生會的立法部門為「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由學生代表(簡稱學代)組成,每年5月與12月改選。學代會的歷史可追溯至改組為學生會之前的代聯會時代,學生代表的產生與當代有所不同,正副議長也要至學生會改組前夕的1988年方設置。目前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選舉產生,5月與12月各改選半數學代,任期一年(當選同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或當選翌年2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任期交錯。學生代表大會的席次總共61席,臺大每個學院分別為一個選區,進修推廣學院及無所屬學院者(如共同教育中心)則統合為一個選區,各選區在至少分配1席學代的原則下依照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席次,各選區置有各三分之一的名額保障大學部學生和研究生。除此之外,由於有雙主修的制度,若有跨越不同學院的雙主修學生,可以自行選擇所屬的學院選區。[60]
由於學代會每年改選兩次、學代任期交錯,大會在一年之中區分兩個會期,分別是對應第一學期的第一會期(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和對應第二學期的第二會期(2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因此學代會正副議長的任期僅半年。除正副議長之外,學代會設有秘書處、研究處等單位,並設有財務活動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學務委員會、總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校務委員會、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等各種委員會。[63]
學生代表大會有議決規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案、糾正案、彈劾案等議案的權限,並可對行政部門提出質詢、行使同意權,會長也應分別於預算前和決算審議前向學代會提出施政方針報告和施政成果報告,學代會亦有權對學生會行政部門提出糾正案和彈劾案。除學生會內的職權,學代會也有權推派部分校級會議的學生代表以參與校務層級的決策。[64]
學生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在任的學生代表互相選舉產生,兩者並非搭檔參選,而是分別選舉。正副議長的任期約為半年,於每一會期的預備會議中選出並隨即就任,任期至下一會期新任正副議長選出為止。臺大學代會的正副議長名單,可見臺大學代會歷屆正副議長。[63]
臺大學代會設有若干委員會,其中學代被規定必須參加財務活動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學務委員會、總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等5個常設委員會至少其中之一,委員會人數亦有其限制。此外,前述5個委員會置主席1人,委員數較多者置副主席1-2人,由委員互推產生。[63]
臺大學生會的司法部門為「學生法院」,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學生法院主要處理不服違法自治行為的行政訴訟(行政庭)、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爭議之仲裁(仲裁庭)、學生自治法令的統一解釋等事項(解釋庭)。學生法院置學生法官9名,由會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且不可以兼任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職務。學生法官的任期沒有限制,只有在畢業(或喪失學生會員資格)、自行辭職、因兼任其他學生會職務而辭職、因健康等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6個月等條件其一之下才會喪失學生法官資格。學生法官中,其中1人為首席學生法官,由院務會議推選,任期一年不受屆次影響,亦可連任。[65]
學生法院始於1990年複決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中確立的三權分立架構,1992年又制定《司法部門組織暨學生法庭設置及程序綱要》,定名為「學生法庭」,成為最一開始的組織法令。2010年,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後,學生法庭才改為現名「學生法院」,完善其組織、規範,從確立三權分立到通過學生法院法,臺大學生會第三權走過了20年才完備。[15]
學生法院院務會議由首席學生法官主持,處理書記長的任免、施政綱要及概算、學生法院的行政命令等事項。[66]
學生法院設書記處,書記處置書記長1人、書記若干人,書記長由院務會議任免。書記處職掌行政及文書撰擬、收發、建檔、開庭內容紀錄、財務收支、預算編列、關防及財產保管等庶務工作。[66]
學生法院分為行政庭、仲裁庭、解釋庭三種法庭,職掌及組成各不相同,其中審判長的資格也有特別限制。[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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