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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的其中一條,為內亂罪的定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立法公佈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共357條一同實施。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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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刑法第一百條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國民政府委員會所主導之立法院,但當時處於訓政時期,立法委員非民選產生,而主要是由中國國民黨核心分子所組成。1920年代末期,國民政府頒布此規定。
刑法第一百條立法之初,因為中國政治環境為多處於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或戰爭階段,因此多不適用;尤其1934年「援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處斷」的判例,讓刑法一百條於中華民國統治中國大陸期間備而不用。
原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規定。
直到195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遷至台灣後,主張台灣獨立與親共者的言論與思想皆觸犯此條文,而間接造成白色恐怖,被部份人士視為侵犯民主、干涉人權、妨礙自由的爭議違憲法條[1]。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正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才會受到追訴處罰。
1991年5月9日凌晨,法務部調查局幹員進入國立清華大學,拘提清大歷史研究所碩士生廖偉程;同日逮捕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畢業生的文史工作者陳正然、民主進步黨籍的社會運動參與者王秀惠與傳道士林銀福,指稱四人接受旅日台獨運動者史明資助,在台灣發展獨台會組織,並於5月11日逮捕協助林銀福張貼獨台會文宣的安正光。被捕的五人曾閱讀史明的著作台灣人四百年史,並曾赴日本拜訪史明,回台後協助獨立台灣會製作、散發相關文宣,未有過訴諸暴力的實際行動。廖偉程等五人原依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叛亂及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嫌起訴,隨即因為懲治叛亂條例於5月23日正式廢止,而改以刑法一百條第二項起訴。1991年12月3日,高院判決廖偉程無罪、安正光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三年、陳正然、王秀惠與林銀福等人各依預備內亂罪嫌判處三年至一年六個月。1992年5月18日,修正後的刑法一百條生效,獨台會案發回更審。7月27日,因廖偉程等人行為未違反修正後的刑法一百條條文,全案改判免訴[2]。
陳婉真案等人因組織台灣建國運動組織被依刑法一百條起訴,1991年8月31日為強制拘提最後期限,陳婉真預備汽油彈抵抗。8月25日,國民黨省黨部遭汽油彈攻擊。8月30日,台獨聯盟主席郭倍宏為聲援陳婉真搭機回台,於機場被捕。8月30日,台灣建國運動組織發動30小時禁食,聲援陳婉真,捍衛集會結社自由。8月31日,陳婉真宣布已銷毀所有武器、但同時也表示絕不會出庭,台中市警方則因抗爭激烈放棄拘提陳婉真。
林山田、李鎮源、陳師孟、瞿海源等教授、作家鍾肇政等不少人均認為,此規定使得人民就连“想”的自由也被限制,成為政府入人於罪的變相手段,因此被批評為“思想叛亂罪”、“和平叛亂罪”或“普遍叛亂罪”。一〇〇行動聯盟因獨台會案而於1991年9月在台大醫學院大門口帶領展開了反對刑法一百條及黑名單的抗議靜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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