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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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洪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1]是分泄河段超额洪水的区域。在达到设计蓄洪水位前,分洪运用为蓄洪;当超过设计蓄水位时,采用“上吞下吐”的运用方式滞洪或行洪。
蓄洪区是分洪区的一种,用于暂时蓄存河段分泄的超额洪水,待防洪情况许可时,向区外排泄区域。起存蓄洪水削减洪峰作用,降低洪水对河道两岸堤防压力。
行洪区是天然河道及其两侧或河岸大堤之间,在大洪水时用以宣泄洪水的洼地或滩区、垸区、民圩。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洪水后,国务院提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政策。行洪区一般在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的民堤保护,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政府指令作为泄洪通道。
滞洪区是分洪区的一种,具有“上吞下吐”的能力,对河段洪水起到削减洪峰,短期阻滞洪水作用。
根据蓄滞洪区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运用几率、调度权限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将蓄滞洪区划分为三类,即:[2]
分洪区的分洪运用,实行统一指挥,各级地方政府与水利、防洪减灾部门负责。按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相应级别防汛总指挥部和地方政府商定,报上级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由于洪水来临与下达分洪命令的突然性,分洪区的居民往往需要在短暂时间内接到疏散转移命令并就近避险。
在分洪区实施分洪,会给当地居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一般要通过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强制实施。
2010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公布了《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2010年1月7日)》。与2000年5月国务院颁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确定的97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相比,长江流域由40处增加为44处,黄河流域由5处核减为2处,海河流域由26处增加为28处,淮河流域由26处核减为21处,松花江流域增加2处,珠江流域增加1处。此外,淮河流域的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方邱湖、临北段、香浮段、潘村洼等8处蓄滞洪区虽不再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但在规划工程完工前,遇大洪水时若分洪运用,仍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给予补偿。[3]
流域 | 总数 | 重要蓄滞洪区 | 一般蓄滞洪区 | 蓄滞洪保留区 |
---|---|---|---|---|
长江 | 40 | 荆江分洪区、洪湖、钱粮湖、共双茶、大通湖东、民主垸、围堤湖、西官垸、城西垸、澧南垸、杜家台、康山圩、建设垸 | 建新农场、九垸、屈原农场、江南陆城、西凉湖、武湖、涨渡湖、白潭湖、华阳河、珠湖圩、黄湖圩、方洲斜塘 | 涴市扩大区、人民大垸、虎西备蓄区、君山农场、集成安合、和康垸、南汉垸、安澧垸、安昌垸、安化垸、六角山、南顶垸、义和垸、北湖垸、东西湖、荒草二圩、荒草三圩、汪波东荡、蒿子圩 |
黄河 | 2 | 东平湖 | 北金堤 | |
淮河 | 21 | 蒙洼、城西湖、城东湖、邱家湖、姜唐湖、寿西湖、汤渔湖、荆山湖、花园湖 | 南润段、董峰湖、瓦埠湖、泥河洼、杨庄、老王坡、蛟停湖、老汪湖、黄墩湖、大逍遥、南四湖湖东滞洪区、洪泽湖周边圩区(含鲍集圩) | |
海河 | 28 | 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白洋淀、宁晋泊、大陆泽、恩县洼、献县泛区、文安洼、贾口洼 | 兰沟洼、大名泛区、白寺坡、青甸洼、黄庄洼、大黄堡洼、盛庄洼、永年洼、柳围坡、广润坡、良相坡、长虹渠、共渠西、崔家桥 | 小滩坡、任固坡、三角淀、团泊洼 |
松花江 | 2 | 月亮泡、胖头泡 | ||
珠江 | 1 | 潖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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