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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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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洪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1]是分泄河段超额洪水的区域。在达到设计蓄洪水位前,分洪运用为蓄洪;当超过设计蓄水位时,采用“上吞下吐”的运用方式滞洪或行洪。

蓄洪区是分洪区的一种,用于暂时蓄存河段分泄的超额洪水,待防洪情况许可时,向区外排泄区域。起存蓄洪水削减洪峰作用,降低洪水对河道两岸堤防压力。

行洪区是天然河道及其两侧或河岸大堤之间,在大洪水时用以宣泄洪水的洼地或滩区、垸区、民圩。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洪水后,国务院提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政策。行洪区一般在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的民堤保护,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政府指令作为泄洪通道。

滞洪区是分洪区的一种,具有“上吞下吐”的能力,对河段洪水起到削减洪峰,短期阻滞洪水作用。

根据蓄滞洪区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运用几率、调度权限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将蓄滞洪区划分为三类,即:[2]

  1. 重要蓄滞洪区是指涉及省际间防洪安全,保护的地区和设施极为重要,运用几率较高,由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蓄滞洪区;按防洪规划要求加固围堤或隔堤,建设必要的进退洪设施。以区内人员外迁为主,或者以安全区(围村埝、保庄圩)为重点进行安全设施建设,保障群众正常生活,避免经常性、大范围的群众转移。
  2. 一般蓄滞洪区是指保护局部地区,由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省级防汛指挥机构调度的蓄滞洪区;以加固围堤或隔堤为主,必要时修建固定的进退洪口门。以人员撤退为主,以转移道路、桥梁为重点进行安全设施建设。
  3. 蓄滞洪保留区是指运用几率较低但暂时还不能取消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再进行蓄滞洪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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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

分洪区的分洪运用,实行统一指挥,各级地方政府与水利、防洪减灾部门负责。按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相应级别防汛总指挥部和地方政府商定,报上级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避险设施

由于洪水来临与下达分洪命令的突然性,分洪区的居民往往需要在短暂时间内接到疏散转移命令并就近避险。

法律法规

在分洪区实施分洪,会给当地居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一般要通过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强制实施。

  •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6日,经河北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6号公布
  •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国家蓄滞洪区名录

2010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公布了《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2010年1月7日)》。与2000年5月国务院颁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确定的97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相比,长江流域由40处增加为44处,黄河流域由5处核减为2处,海河流域由26处增加为28处,淮河流域由26处核减为21处,松花江流域增加2处,珠江流域增加1处。此外,淮河流域的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方邱湖、临北段、香浮段、潘村洼等8处蓄滞洪区虽不再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但在规划工程完工前,遇大洪水时若分洪运用,仍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给予补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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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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