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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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俗稱標會、做會、呈會或會仔,在法律上則稱為合會,是民間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型態,具有賺取利息與籌措資金的功能。互助會的發起人稱為「發起會員」(俗稱「會首」、「會頭」),其餘參加互助會的人則為「一般會員」(或稱會仔腳)。
此條目論述以華人地區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在華人社群,互助會源自閩南地區,亦曾在香港興盛。目前隨著理財商品與小額信貸勃興後,除了臺灣之外,各地的互助會已慢慢沒落;但近年有人應用互聯網科技來運作,復興了互助會,稱為網路標會。
在世界各地都有類似的組織,例如拉丁美洲的tanda、juntas、cunidas、cuchubál或panderos、南亞的kameti、chit fund、visi或dhukuti、東非的chama、ekub或hagbad、南韓的「契」(계)、越南的「會」(hội或hụi)、日本的「頼母子講」或「無盡」、西印度群島的partnerhand、南非的stokvel、西非和加勒比海的susu、埃及的جمعية、羅馬尼亞的C.A.R. Țigănesc/Roata、菲律賓的paluwagan、印尼的arisan、泰國的เล่นแชร์、蘇格蘭的menage。[1]
互助會的起源眾說紛紜。在敦煌文獻的記載中發現,互助會可能是在唐宋時期由印度隨著佛教僧侶弘法東來,是一種印度人互相借款的方法。据《新唐书》197卷,學者推測在唐末,互助会已经初具雏形。
一說指出,互助會是由東漢的龐德公所發明,但是如何創立卻無記載可考。
一說指出,互助會起源於晉代竹林七賢輪流出錢,互相借貸的辦法。由於江蘇、安徽等地曾盛行過七人倫會的「七賢會」,故又有說起源於此。[2]
有一說指出,互助會起源於福建民間(一說泉州,一說福州)每月投款募資,供應需要借錢的商人,並收取利息。後來傳到溫州,這對後來溫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關係。
清代臺灣由泉漳傳來此模式,民間的合會分為「搖會」、「寫會」(標會)、「搖干會」三種。其中搖會又稱「穀會」、「冬會」、「季會」,於農作物收成時開會。另有一種「戒指會」。[3][4][5]
會首起會之後,可以向所有會員收取首期全數會款,之後每期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則由會首收齊,交給得標會員。欲投標者須以將「投標金」金額寫好以信封裝好並簽名,然後會首召集各會員,公開拆閱,以價高者得。但每期必定有人得標。一般來說,無人競標的時候,「會首」會以抽籤方式選到得標者,並以最低利率加以計算。
「會首」一般是為了經商或者急需頭寸才成立互助會的。「會脚」入會則主要是為了儲蓄,或者是當緊急預備金,當急需周轉時,不需要去借,亦可薄收利息。所以「會腳」們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自己何时得標有所期待。以内标会为例,通常急需用钱的人会倾向于先得標,以取得资金。
而想要賺錢,资金较充裕,并不急于套现的「會腳」,则会倾向于最后得標,因为這樣所得的利息最多。
在中期得標者,在时效、利息各方面都无优势可言,所以多不愿意在中间得標,在有些起会之初即规定「會腳」得标顺序的互助会中,「會首」多只好安排自己的親友在中间得標。
互助會按照會員繳交會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內標式」互助會和「外標式」互助會[7]:
某标会会脚23人,会首1人,共计24名会员。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每月會費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会首为甲。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不納標金。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脚大家都来竞出標金(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会首甲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取得10,000+9,200⨯22=212,400元。乙尔后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脚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丙,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取得10,000⨯2+8,800⨯21=204,800元。丙尔后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會腳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丁,其他20个活会會腳,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取得10,000⨯3+9,100⨯20=212,000元。丁尔后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癸」从未得标。癸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當時所有會員都已死会)。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会至此结束。
網路標會為結合傳統民間標會及現代科技的一種理財方式,亦是在2008年新興之網路理財方式。網路標會與傳統民間標會的運作流程幾乎雷同,不過在金流部分整個走向自動電子化。會員自行選擇網路上之標會組合,參與率達八成即可成會。由出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者,即以抽籤的方式抽出得標者。其方式與傳統標會雷同,在金流部分由人工作業改為電子作業。
民國89年(西元200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第709-1至709-9条,对合会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标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属非法集资的金融活动。采用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因此标会存在于民间,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因缺乏明确法律地位,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特别是那种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或以骗取会款而设立的恶性标会。一般标会利息上限没有事先限制,标中最高利息者得会钱,而不问其用途和还款收入来源。如果会员标中利息过高,而其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或者是转放到更高中标利息的标会以赚取利息差,那么金融风险就陡增。极端时会出现标会之间大规模会套会、会抬会,中标利息越来越偏高,一旦会首或者会员中出现欺诈逃逸,就导致支付链和信任链的断裂,发生大规模倒会风波,直至相互斗殴、寻仇,引发社会动荡。
民间为了规避风险,通常把标会建立在亲情、愛情、乡情、友情等牢固的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
標會在美国屬非法集資的金融活動,這種金融活動形式沒有受到合同法、公司法的保護,這種無正規協議、無收據、缺少書面證據的投資操作隱藏了巨大風險,也被歸類於高利貸。標會不受美國法律保障,不過被倒會的會員若能提供受騙的證據,倒會的會首可被控詐騙等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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