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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条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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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络局
2016年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
中国
人民
解放军总政治部撤销,成立中央军委
政治
工作
部,下设中央军委
政治
工作
部联络局。 2010年修订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
政治
工作
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
政治
工作
的主要内容是:“(十四)联络
工作
。进行瓦解敌军、联络友军
工作
。开展对台有关
工作
。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民族分裂势力情况。开展心理战
工作
政治协理员
工作
共同负责”。而
政治
协理员是本单位行政首长领导下负责
政治
工作
的副职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中國人民解放軍
現行的
政治
协理员制度,创制于1940年八路军野战
政治
部制定的《
中国
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
政治
工作
条例
(草案)》。 在团级及以上的机关或部门设立
政治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2016年7月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
正式换发启用2016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
义务兵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
士官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
文职人员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
职工证》,四证均由中央军委
政治
工作
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监制。 补充退役处 其他待補充
中国
人民
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部长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政治工作局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政治
工作
局,位于北京市,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下属局,负责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的
政治
工作
及全军司法行政
工作
。 1978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队编制体制的调整方案》,恢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
各级军事法院,同时恢复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
司法行政
工作
机构——在
中国
人民
解放军军事法院设司法行政处,主要职责是开展律师辩护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衔介绍
中国
人民
解放军的军衔体系。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中华
人民
共和国曾借鉴苏联军衔样式于1955年实行军衔制度,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海军、空军、防空军、公安军和
中国
人民
志愿军中使用,但其后于1965年取消军衔制。1988年恢復军衔制后,又对军衔等级进行进一步调整。越南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