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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古代东亚中原地区并曾辐射影响朝鲜半岛、日本及越南等地的法律体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法系,又称“律令制”,是一种源自於中國的特殊法律體系,影響了大部份東亞國家,和小部份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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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以儒家、周礼、法家、唐律为基礎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法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儒家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就是說根據家族的親疏關係與傳統禮教的理解,可能會使得判決有相應的變化,重视道德觀念入法,來受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罗法等[1]。
汉字文化圈内的国家如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等,在歷史上都受到中國法律的影響,曾屬於中華法系的一部分。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在朝鲜,当时的《高丽律》、《经国大典》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又比如日本的《大宝令》、《养老律令》、《服忌令》等,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洪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华法系随着西方文化强势进入汉文化圈而趋于解体,日本率先移植德国法作為現代法治的基礎,中国以日本为模范制定了《六法全书》,跟隨著現代法治的發展而取代,所以現行主要中华法系的延續,部分被現代法典已明文形式標註,部份存在於東亞國家的習俗中,沒有強制力。中华法系雖然由于西方法律的优势已被时代淘汰,在法理学中較少被討論,但隨著對不同制度的研究逐漸深入,逐漸成為法學發展史的題材。
中华法系起源自尧舜禹时期的皋陶兴五教、定五礼、创五刑、立九德、亲九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周礼》。汉代学者多以《周礼》与汉律并称,如《说文》第十五卷下所载许冲上书云:今五经之道昭炳光明,而文字者其本所由生。自《周礼》、汉律,皆当学六书,贯通其意。[2]汉武帝独尊儒术开启了法律的儒家化。熹平四年,汉灵帝乃诏诸儒正定五经,共刻《易经》、《论语》、《尚书》、《春秋》、《公羊》、《鲁诗》、《仪礼》七经於石碑,为古文、篆、隶三体书法以相参检,树之学门,使天下咸取则焉。《三礼》在唐以后成为王朝治国的不可侵犯的煌煌法典。在中国古代,礼和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定。《周礼》一书又名为《周官》,许多关于国家政治与法律方面的规定,都见于礼的内容。章太炎曾指出:「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两汉时期儒学的法律化运动或者说儒学观念的进一步可操作化努力,在汉律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都得到了体现。立法上,汉儒确立了儒家法思想的指导作用和统治地位。汉代在立法上实现了儒家的一贯主张即德主刑辅的思想。[3]
经过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礼法结合最终完成了,代表作是唐律。在礼法结合的同时,《论语》对法律的影响也逐渐深入,唐律总其大成。《论语》对唐律的影响与唐代重视儒学有关。[4]如「十恶」、「不孝」以罪人律在《北齐律》中已有体现。至唐代,波澜壮阔的法律儒化运动走向高峰,这个高峰的代表作《唐律》便彻头彻尾地以「儒法典」的身份展示在人们面前。以至前人有称《唐律》为「一准乎礼」。考究《唐律》的法条来源,几乎绝大部分出自儒家经典。唐代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在唐律中体现了一整套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与法的完善结合。在唐律中,不但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大量礼典、礼文直接入律。在司法实践上也是「于礼以为出入」,一切以礼为准。[5]《唐律》及其《唐律疏议》是标准的伦理化的法典,由它所确定的原则、制度、篇目以至具体的律文、术语和概念,都为宋、明、清诸律所继承。清代学者纪昀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明朝建立之初,丞相李善长等就认为刑律「至唐代则集其大成」,在制订明朝法律时竟建议「今制宜遵唐旧」,结果「太祖从其言」。明太祖朱元璋本人对唐律读得很认真,《明史·刑法志》记载:「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6]
就司法程序来说,中国的传统,判决是当庭作出,当事人可以知道判决是基于哪些理由,如果有何异议,也可以当庭申辩。西方的传统(欧洲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一样)是休庭后做出判决,判决书再迟迟寄来。如有异议,大多只有上訴一条路。中國傳統司法程序頗為冗長,若不服初審判決,上訴時包括證人都可能被收押送往上訴地點參與審判。
儒家思想以伦理道德为主体,中华法系有浓重的伦理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三纲六纪”,儒家的伦理道德以宗法人伦为核心,中华法系有家族本位的原则,「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十恶」大罪由此而定。[8]
“十恶”是中华法系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屬於嚴重違犯《禮經》,喪失以忠君和孝親為核心的道德,破壞以君臣、父子、夫婦為三綱的倫常行為。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而其中又有八种渊源于秦,只有「不睦」、「不义」两恶尚未找到与《秦律》的联系。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十恶不赦”的渊源。
十恶 | 解释 | 法理出典 |
---|---|---|
谋反 | 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 《春秋》之义,奸以事君,常刑不舍 |
谋大逆 | 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 |
谋叛 | 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 |
恶逆 | 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 |
不道 |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 |
大不敬 | 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 |
不孝 | 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 《甫刑》三千,莫大不孝 |
不睦 | 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 |
不义 | 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 |
内乱 | 奸小功以上亲属 |
八议制度源自《周礼》「以八辟丽邦法」。[9]贵族触犯刑法并不是可以道遥法外,而是由专门的「八议」来定罪。如果属于八议范围的人犯死罪,除十恶者外,都必须奏請皇帝批准議刑,再將所議之結果,報請皇帝裁定。
八议 | 范围 | 儒学出典 |
---|---|---|
议亲 | 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 《论语·泰伯》“君子篤於親,則民興於仁” |
议故 | 皇帝故旧 | 《论语·泰伯》“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
议贤 | 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 《论语·子路》“赦小過,舉賢才”“《春秋》为贤者讳” |
议能 | 有大才艺 |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 |
议功 | 为「斩杀敌将、拔取敌旗」,立有大功勋的人 | 《春秋公羊传》“齐灭之也。不言齐,为桓公讳也。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汉书·陈汤传》引作“春秋之义,以功覆过” |
议贵 | 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以上 | 《礼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
议勤 | 恪盡職守和曾經為國經歷過大磨難的官員如出征大將和出使絕域者 | |
议宾 | 承先代之後为国宾者 | 《礼记·郊特性》“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 |
中华法系的刑罚包括:笞刑、杖刑(打板子)、徒刑、流刑、死刑。每等又分五等,由轻而重至最高刑。制五刑之目的,在于“以刑制刑,以辩制杀”“明威、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死刑重罪至少須送至中央六部的刑部處理,地方官通常不能判人死刑,每年可執行死刑的日期約四十多天,不在此日期內不得執行死刑。
1884年,日本学者穗積陳重提出“法族”概念,并提出了「中华法族」一词[10]。現時的法律體系大多屬於欧陆法系(比如法国、德国、与现在的日本、臺灣、中国大陆、澳門、拉丁美洲等)或英美法系(比如英国、美国、香港、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因此中华法系是否存在受到質疑。韦森認為「受国内一些法文化学者的影响,大多数人以前一直以为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一直是个人治社会,法制并不发达,且缺少民法」。[11]
过去中华法系是存在的,例如《大清律例》基本上與明朝法律相同,而且審判時對判例極為重視,甚至形成清代基層公務員胥吏的重要性大增,因為他們比科舉出身的大臣官員更熟悉過去的法律判例,而大臣也須遵守法律判例。《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員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與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嘉慶皇帝曾在一次諭旨中說到:「自大学士、尚書、侍郎,以至百司,皆唯諾成風,而聽命於書吏,舉一例則牢不可破,出一言則惟命是從,一任書吏顛倒是非,變幻例案,堂官受其愚弄,冥然不知所爭之情節。」在20世纪之前,20世纪前的中国的法律的渊源大多数都来自国内,包括儒家和法家思想。至少在清代和更早的朝代,中国法律受到的外来的成分不多。在当前,有些人说中华法系是过去存在,现在已经解体了。[來源請求]
英屬香港由義律之「義律公告」表示將繼續以「中國法律和習俗管治香港,但中國的酷刑則一一廢除」,允許华人案件按中國傳統審判,所以直到1912年清朝滅亡後,香港法庭仍然沿用《大清律例》處理原居民(华人)糾紛。但隨著英屬香港政府逐漸立法管制市民生活的不同方面,《大清律例》適用的範圍亦越來越少。1971年,香港政府立法禁止重婚,三書六禮的結婚儀式亦停止適用。[12]禁止原居民女子參與村代表選舉的傳統,亦在2000年被法庭裁定違法。[13]不过一直到现在,香港法律承认「中國法律和習俗」,仍然沿用「中國法律和習俗」处理继承和其他分类的案件。[來源請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來源請求]
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宪法、法律和命令三个层级,以宪法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体系均属欧陆法系,而非中华法系,但对其有所接纳和吸收。澳門亦屬於欧陆法系,但受葡萄牙影響。至於香港的法律由於受英國影響,故属英美法系,不同于以上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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