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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旧时的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是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主管林业工作。
机构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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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组成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林业部党组 |
中央纪委驻林业部纪检组 |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
机构沿革 | |
1949–1951 | 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 |
1951–1954 | 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 |
1954–19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
1970–19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林部 |
1979–19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
影像资料 | |
林业部的后继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仍设在和平里 |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成立。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改为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垦务工作交给农业部管理[1]。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林业建设和木材生产[2]。1954年1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正式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3]。1955年,林业部机关增至9个司局,7个直属单位,实有干部456人[2]。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4][2]。林业部将部分工作划归森林工业部。林业部内设7个司局,4个直属单位,干部人数432人[2]。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林业部和森林工业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5][2]。1966年2月,林业部党组改为林业部党委[6]。
到1966年,林业部编制定员956人,实有1027人,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局、木材生产司、林产工业司、造林司、森林保护司、技术司、劳动工资司、教育司、对外联络司、调查规划局、基本建设局、国营林场管理总局、设备器材管理总局、宣传处和林业部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等,并有直属单位60个[2]。
文革爆发后,1966年8月以后,林业部领导先后被点名批判,罗玉川、惠中权等主要领导先后被隔离审查。 1967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颁发《关于对林业部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试行草案)》。同时任命军管会主任王云、副主任李光勋[7][8]。
1970年5月1日,国务院农林办公室、中共中央农林政治部、农业部、林业部、农垦部、水产部合并成立农林部[9]。1970年6月7日,中共中央决定,由国务院农林办公室、中共中央农林政治部、农业部、林业部、农垦部、水产部6个单位合并成立农林部。1970年7月,农林部成立,撤销林业部[7]。1978年4月24日,国家林业总局成立[10]。
1979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撤销农林部,成立农业部和林业部[11]。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农林部,设立农业部、林业部。此时,林业部机关编制定员850人,下设18个司局,40个直属单位[12]。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农林厅(局)也相继恢复或重建。从中央到地方,林业行政管理体系逐步形成[11]。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林业部。国务院批准林业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和法令,动员全国人民植树造林,绿化祖国,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对各省、市、自治区的林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982年6月,经批准林业部机关编制637人,下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司、造林经营司、资源司、森林保护司、林政司、科学技术司、教育司、人事司、外事司、宣传司、林业工业局、行政司、老干部管理局,并有51个直属单位。1984年,增设政策研究室、林业公安局,撤销林政司、森林保护司,设立林政保护司[12]。
1988年10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林业部“三定”方案》。林业部是国务院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在三个方面进行职能转变:(1)加强林业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2)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3)加强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的职能。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及森林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统筹规划造林绿化、森林工业、多种经营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协调林业生产建设和提供服务;推进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丰富的林产品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次机构调整后,林业部机关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资源和林政管理司、造林经营司、森林工业司、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持司、林业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学技术司、教育宣传司、外事司、人事劳动司、行政司15个职能司局和直属机关党委。另设老干部管理局、驻部监察局、驻部审计局。部机关行政编制570人(含工勤人员)[12]。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林业部,作为国务院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管理及林业产业行业管理,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权。林业部转变职能,将林业行政管理工作转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健全法制、提供服务、监督检查上;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管理、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林业行业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取消及转移的职能包括: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的管理,与森林资源清查重复的森林审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统计、全国林业调查区划和规划设计等具体工作,在国家控制规模内非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组织指挥森林防火、扑火职能等。机构调整后,林业部机关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司、资源和林政管理司、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司、林业产业司、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司、林业公安局(后来改为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13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另设离退休干部局、驻部监察局、驻部审计局。部机关行政编制446人[12]。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林业部,组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13][12]。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4)21号)规定: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搞好林业资源配置、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林业部要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转变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健全法制、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上来;要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管理、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林业行业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
取消和转移的职能有:与森林资源清查重复的森林审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统计以及全国林业调查区划和规划设计等具体工作,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的管理,在国家控制规模内非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组织指挥森林防火、扑火职能等。
林业部是国务院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管理及林业产业行业管理,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权。主要职责是:
1994年《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林业部设13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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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前,设有中央监察委员会驻林业部监察组,是中央监察委员会派驻机构[2]。1980年代,设中央纪委驻林业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林业部监察局),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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