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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證偽性英語:falsifiability)或可反駁性[1](refutability),或譯可反證性可否证性可检验性[2](testability)等,是評估科學理論假說演繹標準,由科學哲學卡爾·波普爾在其1934年出版的論著《科學發現的邏輯》(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中提出。波普爾指出,如果一個理論或假說可以在經實證檢驗後,被發現邏輯上與實證檢驗結果存在相牴觸之處,它即是可被證偽的(或可被反駁的)(或理論的結論有邏輯上的反例存在)。[3]

背景

波普爾強調普遍法則與基本觀察陳述之間的關係所造成的不對稱性,並將可證偽性與當時邏輯實證主義中流行的直觀上相似的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概念進行比較。波普爾認為,驗證諸如「任何天鵝都是白色的」之類的說法的唯一方法,是在理論上觀察每一隻天鵝,但實際上不可行。另一方面,異常實例的可證偽性要求,例如觀察到一隻黑天鵝,在理論上是合理的,並足以在邏輯上證偽前述主張。[3]

波普爾提出可證偽性作為歸納問題劃界問題的基礎解決方案。波普爾堅持認為,作為一個邏輯標準,他提出的可證偽性不同於拉卡托斯證偽主義(Lakatos's falsificationism)中討論的相關概念「被證明為錯誤的能力」。[4][5] 邏輯標準的目的是為了使理論具有可預測性和可檢驗性,因此有助於有關實踐。[3]

相較之下,杜恒-蒯因論題認為,明確的實驗證偽不可能存在[6],且無任何科學假說本身能被用於預測,因為對假說的實證檢驗需要一個或多個背景假定(background assumptions)。[7] 波普爾的回應是,可證偽性不存在此類問題,因為它是一個邏輯標準。實驗研究存在此類問題和其他問題,例如歸納問題。[8][9] 根據波普爾的說法,統計檢驗(statistical tests)只有在理論可證偽時才有可能被進行,但在批判性討論中仍有助益。[3]

作為區分科學與非科學(non-science)和偽科學的關鍵概念,可證偽性在許多科學爭議和應用中佔顯著地位,甚至被用作法律先例(legal precedent)。

作为可反证性对比的则包括形式上的或数学的表述,如恆真式同義反覆(由于定义的原因它们总是是「真」的),数学公理和定理等表述不容许逻辑上反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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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如果一个主张是可证伪的,则至少在理论上存在一种观测的方法(即使实际上没有进行这项观测也无妨),来表明这个主张不符合重言式的标准(即这个主张不总是真的)。对某种描述进行观测的逻辑前提是它描述的事物是存在的。科學活動中要不斷思考、批判、否證,而且結果不能保證永遠正確。

例如“所有的天鹅全都是白色的”这个主张可以被“存在黑色天鹅”的观测证伪,虽然这个观测并不一定会发生。一个可证伪的命题必须定义某些被禁止的情形。例如,在这个例子中,“所有的天鹅全都是白色的”这个主张禁止了“黑天鹅”的存在。由于理论上可能存在“观测到黑色天鹅”这个反例,“所有的天鹅全都是白色的”这个主张是可证伪的。 再比如假设现在有一个人宣称“我说的话一直都是对的”,那么我们考察他以前说过的话,如果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那么这句话肯定是个假命题。然而,即使这个人过去一直贯彻一种想法,在他自己的言论中没有自相矛盾之处,也不能作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句话是个真命题。

科學理論的必要属性

可证伪性是一個科學理論的必要属性[10]。可证伪性是由经验得来的主张的必要属性,却不是充分属性。一个主张需要更多的属性及證據使其成为经验上有意义的。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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