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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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按《公安條例》,針對50人以上的集會,或是30人以上的遊行,需要向警務處申請不反對通知書(Letter of No Objection)[1][2],警方需通知申請結果。然而,假如在指定期限內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只要處長沒有發出反對遊行的通知,仍可視為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依申請期間的不同,指定期限最早到活動開始前48小時,最晚則到活動開始前。唯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則代表遊行被禁止。[3]。
如果參加的示威活動沒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可能會觸犯「未經批准集結」,如果所參加的示威活動,警方已發出反對通知,就有可能觸犯「非法集結」。
公司在註冊後若要解散,沒有未繳稅款,在《稅務條例》下的責任均完成,稅務局會發給《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Notice of No Objection),也簡稱不反對通知書[4]。
非本地生於香港讀書期間從事有限度的實習工作、校內兼職工作等,需要經學校向入境處申請不反對通知書(Letter of No Objection)[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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