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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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憲法或稱為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捷克語:Ústava Československé socialistické,斯洛伐克語:Československej socialistickej republiky)和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憲法。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於1960年7月11日作為憲法(100/1960 Sb號)頒布[1][2],是捷克斯洛伐克的第三部憲法,也是共產主義時代的第二部憲法。它取代了1948年的五月九日憲法,並在1968年因捷克斯洛伐克聯邦憲法法案而廣泛修改。天鵝絨革命後,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被廣泛修訂,以去除其共產主義特徵,待之後用一部全新的憲法來取代它。然而,這從未發生過,共和國憲法仍然有效,直到1992年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解體。
事实速览 1960 年捷克斯洛伐克憲法, 批准日期 ...
1960 年捷克斯洛伐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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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標題 | |
批准日期 | 1960 年 7 月 11 日 |
生效日期 | 1960 年 7 月 11 日 |
廢除日期 | 1993年1月1日 |
作者 | 國民議會(共產捷克斯洛伐克) |
签署人 | 安東尼·諾沃特尼 茲德涅克·菲爾林格 維利亞姆·希羅基 |
目的 | 宣佈在捷克斯洛伐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真正的社會主義。 |
维基文库原文 | |
Czechoslovak Constitution of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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