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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波斯憲法是波斯立憲革命後波斯的首部憲法,由伊斯梅爾·蒙塔茲撰寫[1]。憲法分為五章,當中許多條文經過長年累月而生成。穆罕默德·摩薩台在1953年被推翻後,憲法被大幅度修改。
1906年的選舉法建立了議會和參議會的選舉辦法,也形成了憲法的根基。
在1906年8月5日皇室公告之下,穆扎法爾丁·沙「為了波斯人民的和平和安寧」而設計了這部憲法,穆罕默德·阿里·沙則協助制定了第四和第五節的內容。
1906年9月9日的選舉法制定了議會選舉的條例。在這個部分的第三條列明婦女、外國人、25歲以下、「聲名狼藉者」、具有刑事犯罪紀錄及在役的軍事人員沒有投票權[2]。
第四條說明參選者必須完全懂得波斯語,並「必須是具備伊朗血統的伊朗國民」、「是本地的知名人物」、「不是政府官員」、年齡介乎30歲至70歲,「對國家事務有見解」[3]。
第七條則指出「每位選民持有一票」[4]。
在1906年12月30日寫入憲法的基本法則訂立了議會的架構和角色,確立了兩院制,第一條稱伊朗伊斯蘭會議是「因公義」而建立。第43條則稱「參議院應另組成。」[5]。
1907年的增補基本法律闡釋了特權和政府管治方式。
增補基本法的第一條和第二條確立了伊斯蘭教是波斯的國教,並具體說明國家的所有法律都必須得到什葉派教士所組成的委員會批准。巴列維王朝往往忽視了這兩條法律,引起了教士和信徒的憤怒和起事。該兩條法律的全文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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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值的注意的是,條文只說法律不得違抗伊斯蘭教,而不是必須是伊斯蘭法律,兩者有很大的分別。
第七條列明憲法不得終止。第九條賦予「所有個人(包括第六條所指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家園及名譽應得到保障」[7]。第15條至第17條進一步保障了地主的安全。
第71條指出「如果用以平息公眾疑慮的司法裁決屬於教法之內,便需要由符合資格的穆智台哈德作出裁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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