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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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玉苓案是首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條所進行的判決,在中國大陸法學界造成極大的爭議和反響,成為法律和教育學者陸續研究評論的個案,亦有“中國21世紀憲法第一大案”之稱。
事实速览 齊玉苓案, 法院 ...
齊玉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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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件全名 | 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
判决下达日期 | 2001年8月13日 (2001-08-13) |
案件历史 | |
上诉方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观点 | |
依照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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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就讀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應屆生齊玉苓(本名齊玉玲),原順利考取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但被同班同學好友陳曉琪(本名陳恒燕)頂替,此后陳曉琪冒名頂替齊玉苓長達八年。1998年齊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損失以及家人遭到陳曉琪父亲陳克政的暴力威脅,憤而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及各单位赔偿齊玉苓精神损失费35000元。1999年,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覆後,于2001年判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條和最高法的解释,维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犯的判决,以及判决被告人和各單位因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等原因而需賠償齊玉苓總共人民幣十萬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