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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傑(英語:Lai Kit,?—1946年)是香港日佔時期九龍憲兵隊特高課一名華人密探,戰時對盟軍人員進行偵查和刑拘活動,參與虐待多名被捕者。他於香港重光後被逮捕,經香港法庭審訊後被判絞刑。
黎傑戰前曾任職於九龍巴士公司,擔任票務稽查員。12月11日九龍淪陷前,他被目擊與約10名大漢駕巴士到勝利米鋪搬走白米六包,曾試圖用鎚子打開夾萬不果,遂將整個夾萬抬走,他於九龍淪陷後隨即加入九龍憲兵隊,在特高課三等曹長吉本(Yoshimoto)底下擔任密探,持有憲兵隊身份證明和手槍。[1][2]日佔時期期間他對盟軍人員進行偵查和刑拘活動,在金巴利道69號虐待多名被捕者。他於香港重光後被逮捕,還押至1946年4月受審,經香港法庭審訊後被判絞刑。[3]
黎傑一案由督察巴特利(S.I. Bradley)負責,1946年1月至4月於赤柱監獄進行認人手續。黎傑與其他五名通敵者是戰後首批被控叛國罪的疑犯。[4][5]1946年4月4日,案件於中央裁判署進行初審,法官為關祖堯,主控官為史美(R. S. Smith),他沒有辯護代表。黎傑被控於1944年6月15日至1945年6月期間,在香港內有叛逆英王之行為,合共有罪名12條。[6][7]1946年5月28日轉到高等法庭正式審理。法官是署理按察司威廉士(E. H. Williams),主控官是蘭士杜(A. Lonsdale),辯護律師是白朗尼(B. A. Bernacchi),黎傑否認所有控罪。[8]
受害人和其親屬的證詞節錄如下:
黎傑在自辯時指,他的第一任妻子早逝,守軍投降後約20天,一名日人在晚上闖進他家並把他第二任妻子強姦,次日他將全家搬到另一處。他還提到他的兒子因在街上穿過日軍路障時被殺害,姪子因營養不良死去。1942年第二任妻子因貧窮而再改嫁到台灣,他以走私鹽和原油到新界為生。他指自己從不是憲兵隊成員。1943年2月,他遇到黃佐治的妻子並向他介紹其丈夫。1944年4月,黃安排他到自己在旺角的店鋪工作,後又被森山邀請到金巴利道晚膳。自此為森山作個人跑腿差事。1944年6月,森山要求他加入逮捕葉錦榮的行動,他曾想推卻但被森山掌摑故,只好聽從,及後亦一同前往拘捕黎澤甫等人。在金巴利道69號,黎澤甫表示願意供出名字,黎傑協助筆錄並指自己私底下建議黎澤甫不要透露太多事情。第二天,他知道梅少馨剛被灌水,遂為她從家裡取一些乾淨的衣服替換。他指自己只曾短時間為憲兵隊服務,又指因要照顧女兒而不能離港。[3]
1946年5月31日,黎傑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判以絞刑。[16]1946年7月,高等法庭接受黎傑上訴,經覆審後被法官按察司白樂高爵士(Sir Henry Blackall)駁回。[1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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