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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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马来西亚的一种法律制裁。強制死刑和無期徒刑於2023年4月3日通過法案廢除,強制死刑以鞭刑和30至40年徒刑取代,無期徒刑則以新的刑期取代[1]。
这是对勒索、綁架、谋杀、贩毒、叛国和对抗最高元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自2003年,该法律的范围已扩大至恐怖主义行为。任何涉及恐怖主义的行为,包括为恐怖分子提供财政支持,都将面对死刑的判决。此外,在马来西亚,儿童强奸犯或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强奸犯将会被强制执行死刑。根据马来西亚的1961年刑法规定,绑架罪須判以无期徒刑或死刑,並附加鞭刑。
只有高等法院具有死刑案件的管辖权。凡被高等法院定罪均自动享有向上诉法院或联邦法院上诉的权利。被定罪者的最后申诉方式是申请特赦或宽赦。统治者会议或州元首有权授予其州属的罪案特赦或宽恕。若罪案发生在联邦领土或涉及武装部队成员,则由国家元首审判。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采用绞刑为死刑的执行方式。
孕妇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会被判处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在判刑时已怀孕的妇女将被減為无期徒刑[2] ;而2001年《儿童法令》规定,未成年人罪犯将被关押,并依照犯罪地等候统治者会议或州元首发落,而不会被判处死刑。
马来西亚的死刑源于英国殖民时期所继承下来的普通法制度和伊斯兰教法所授权的某些惩罚[3]。目前,马来西亚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死刑皆以英式長距墜落(long drop method)绞刑的方式执行[4]。
自1970年至2001年,馬來西亞處決了359人[來源請求]。2016年,马来西亚执行9起死刑处决,判处36人死刑,并改判两起死刑案件。数据报告显示,马来西亚仍有1,042名死囚,其中包括413名外籍人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