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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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英語:Hong Kong residents)指享有香港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言論、新聞、出版、遷徙、宗教、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和罷工等權利。
1949年两岸分治格局產生後,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将港澳兩地的華裔居民视为本国公民。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华侨身份。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華裔居民,不論其意願,均自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在主權移交後,亦将港澳兩地定义为特殊区域,不再接受港澳居民的华侨身份申请,排除出無戶籍國民的范围[1]:96。香港居民無論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亦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香港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
現時,香港居民並非全部仅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居民中既有中國籍香港居民,也有包括中國以外國家的國籍和無國籍在內的非中國籍香港居民。且由於香港特區政府默許雙重國籍存在,因此除了外籍居民,中國籍香港居民亦可同時擁有別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擁有中國國籍或非中國國籍,都一視同仁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法定權利。但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有額外的權利,例如有權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和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