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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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英語: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通稱《人權法》,是《香港法例》第383章。現行條文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收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事实速览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香港立法局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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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 |
引稱 | 第383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91年6月7日 (1991-06-07)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90年7月20日 (1990-07-20) |
呈交者 | 布政司霍德爵士 |
首讀 | 1990年7月25日 (1990-07-25) |
二讀 | 1991年6月5日 (1991-06-05) |
三讀 | 1991年6月5日 (1991-06-05) |
修訂 | |
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3年、2017年[1] | |
現狀: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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