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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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权在《大韓民國憲法》中列出并受宪法保护(包括修法和公投)。这些权利从1948年建国初期的军事独裁政权发展到目前的宪政共和政权,韩国国会负责总统和一院制国会成员的选举[1]。
自二战结束后不久建国至六月民主运动期间,韩国一直是高度专制独裁政权,在军事独裁统治下存在大量政治迫害与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包括出于政治目的的处决)。在韩国暴力镇压濟州四·三事件后,当局杀害了全岛一成的人口,聞慶平民屠殺事件和保導聯盟事件等有预谋的政府行动造成二十万余人遇害[2]。1980 年,作为更广泛的民衆运动的一部分,光州市民举行反五一七戒严、反独裁示威,但很快就遭到政府军镇压,参与者被枪杀、殴打或强奸,现该事件已正名为“光州民主化運動[3][4]”。
作为威权统治大幅缩减的关键点,六月民运迫使韩国政府在1987年總統選舉前修宪。这也部分受到了1988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影响(该奥运会定于次年在汉城举行),韩国政府为降低该届奥运会被杯葛的可能性降低并提升韩国形象,不愿镇压该运动。 [5]十年后(1997年) 的韩国总统大选标志着韩国历史上首次以和平方式实现权力移交。此前,权力移交多以军事政变完成,例如雙十二政變和随后的五一七戒严。
现时从技术上讲,韩国在法律上保护了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社会权利,財產權利和人权,但实际上仍然存在重大限制(相当于对特定群体、个人和持不同政见者的彻底歧视)。被认定为存在高风险的群体包括女性、LGBT、济州岛民等少数族群、难民、移民、签订奴隶契约的偶像或实习生,以及公开左派者和亲北人士,韩国当局可以依据存在争议的《国家保安法》起诉他们(该法与早期韩国政府用于监禁、处决政治犯的法律相同)[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