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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政府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青島市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於民國18年(1929年)6月由青島特別市政府改組,直屬南京國民政府管轄。
民國十九年(1930年)6月,依據《市組織法》改青島特別市政府為青島市政府,直隸於國民政府行政院。改制後的青島市政府的行政機構有:秘書處、社會局、公安局、財政局、工務局、教育局、港務局、觀象臺、農林事務所。
民國二十年(1931年)2月,青島市政府機構增設購辦委員會、地方自治籌辦委員會,並相繼組建市區和鄉區各建設辦事處。1932年6月,成立青島保安團總團部,以後又增設了經濟委員會。1933年增設土地房產整理委員會。同年4月設風俗改良委員會、修志編纂委員會。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又增設市政設計委員會和地方公益委員會等機構。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月,將工務局所屬的自來水廠和港務局所屬的碼頭運輸管理處,改由市政府直接管轄;6月將公安局改稱警察局;8月,增設保安處,負責聯絡軍、地武裝事宜。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青島市長沈鴻烈於12月27日率市政府機構和軍政官員撤離青島。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月,沈鴻烈任山東省政府主席並兼任青島市市長。青島市的政務,改由山東省政府兼理;同月日軍攻陷青島。
民國三十年(1941年)1月,南京國民政府在海陽縣朱吳鎮成立青島市政府辦事處。辦事處設置秘書室和一、二、三、四科,分掌總務、民政、財政、教育、軍事等事務。市政府辦事處後又輾轉青島、即墨交界一帶。民國三十二年(1943年)3月1日,青島市政府奉令在嶗山華嚴寺恢復,原市政府辦事處即行撤銷。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8月抗戰勝利後,青島市政府在嶗山成立「青島市接收委員會」,9月13日率保安總隊進入青島市區,17日正式接收青島行政及日偽各機關,恢復其行政管轄權。市政府行政機構設秘書處、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新聞處、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財政局、工務局、警察局、港務局、觀象臺、農林事務所、碼頭運輸管理處、自來水廠和敵偽產業處理局及房產委員會等機構。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1月13日,行政院公佈《青島市政府組織規程》[1],設市長1人、秘書長1人、參事2人,下設民政、財政等局,青島保安總隊司令部撤銷,改為保安處;新設地政局。2月,新設了設計考核委員會、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公職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及敵偽產業審議委員會。3月,成立衛生局和公營事業管理委員會;撤銷保安處。同年8月成立市參議會。至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5月24日,經國民政府核准,青島市政府所屬機構設置為:、會計處、統計處、人事處、新聞處、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地政局、衛生局、工務局、港務局、警察局及觀象臺、自來水廠、農林事務所。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8月,青島市政府奉命簡化機構,裁撤新聞處及民政、衛生、地政三局,其業務由秘書處、社會局、警察局、財政局接辦,人事處改為人事室,會計處和統計處合併為會計處。此後青島的行政機構,再無大的變動。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市政府於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6月初隨著國軍撤離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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