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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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及前身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长春市现已公布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一批:1961年12月26日公布,共9项[1][2]
- 第二批:1981年3月21日公布,共8项[1][2]
- 第三批:1984年4月18日公布,共40项[1][2]
- 第四批:1985年12月18日公布,共23项[1][2]
- 第五批:1990年9月3日公布,一说15项[3],另说16项[4][5]
- 第六批:1994年1月19日公布,共28项,同时撤销之前公布的10项[6]
- 第七批:2004年12月30日公布,共23项,同时撤销之前公布的14项[7]
- 第八批:2009年11月2日公布,共72项,另有2处并入已公布的项目[8]
1992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发文确定了前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5]。2007年,政府公布了第六、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9]。2011年,政府划定了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0]。
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包含先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再入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以深蓝色 标出,升为吉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以浅蓝色 标出,被撤销或被拆除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含升格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以红色 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