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1]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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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減刑及其他從寬處分(clemency)的作為,與特赦相關;另外特赦與寬恕的概念也相關,英語中指稱「赦免」的Pardon一詞,和指稱「原諒」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給列為同義詞。[4]
某些情況下,法官也會替被告求情,建議國家元首對被告施以特赦。例如,2020年,臺灣發生79歲陳姓老父悶死照顧50年腦麻病女的刑案。本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姓被告之行為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之殺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雖可依自首減刑之規定,使殺人罪原定10年刑期減輕至5年,但慮及本案具體細節及行為背景,若科處5年有期徒刑,仍有責罰過重之虞,因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規定,認本案情節顯可憫恕,再予減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合議庭並於判決書中籲請時任總統蔡英文考慮發布特赦令。[5][6][7]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 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視為非法,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特赦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韓民國、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均曾於近代特赦其过去的当权者。
- 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給予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 古代封建王朝會因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發布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新任君主登基,大赦天下、君主生日、皇室成員大婚、周年的国庆日、战胜纪念日等等。
- 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 解決某些司法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女皇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及與臺灣原住民文化有關的王光祿案等。
特赦實例
- 《宋史·河渠志三》:“知县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各国特赦机构
依联邦宪法第42条,统治者有特赦之权,可以免除、减刑或缓刑。有统治者的州属,特赦权属于该州统治者;没有统治者的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
特赦局由统治者或国家元首主持,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在统治者的许可下,得连任,其成员有:
- 总检察长 (可书面授权他人)
- 该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注:联邦直辖区由掌管联邦直辖区的部长履行职权,如无设立联邦直辖区部长,则由首相署领导人,即首相担任)
- 其他成员(身份保密;由国家元首或苏丹任命,其身份不能是民选国会议员及州议员,最多3人)[17]
特赦局收到特赦申请后,由总检察长在会议上提出,由统治者考虑成员意见后做出决定。由于特赦是联邦宪法赋予统治者的权力,其结果不能被挑战,但也因为特赦局没有上诉程序的明文规定,囚犯不满意特赦结果是有权上诉的。[18]
相关
- 曲赦,与大赦相对,仅赦免某些特定地区。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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