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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良(英語:So Leung,1914年—1946年),是香港日佔時期九龍憲兵隊特高課一名華人密探,戰時對盟軍人員進行偵查和刑拘活動,參與虐待多名被捕者,被稱為九龍密探「十三太保」之一。[1][2][3]他於香港重光後被逮捕,經香港法庭審訊後被判絞刑。
蘇良籍貫廣東開平,16歲來港,他戰前在尖沙咀警署擔任交通警察,居於油麻地廟街167號。[4]
香港保衛戰守軍投降後,在原警察警司威路臣(A.S.P. Wilson)對所有被召集到告羅士打行的華人警員之指示、以及日方要求華人警員返回崗位的宣告下,他隨即重返香港佔領地警察隊,在油麻地警署工作,管理華人警察。1942年3月30日,正式加入九龍憲兵隊,憲查編號為376號。1943年3月,加入特高課。1944年1月30日,晉升為二級密探,同年7月13日晉升為三級密探,主要負責政治案件。[5][6]
香港重光後,他於1945年10月16日被香港警察政治部拘捕,1946年2月9日在中央警署被控叛國罪,他在供詞中指自己不認識大部份受害者名字,亦沒有拘捕或虐待過這些人,亦與徐國楨的個人行動無關連。後拘押於赤柱監獄等待審判,經香港法庭審訊後被判絞刑。[7][8]
蘇良與其同事徐國楨兩人的案件由督察奧當奴雲(J. O'Donovan)負責,1946年2月於赤柱監獄進行認人手續。蘇良與其他五名通敵者是戰後首批被控叛國罪的疑犯,1946年2月19日徐蘇二人在中央警署共被控共同被控34條罪名。他在供詞中指大部份指控並非事實,很多受害者名字也不認識後拘押於赤柱監獄等待審判。[9][10]
1946年3月6日,案件於中央裁判署進行初審,法官為關祖堯,主控官為史美(R. S. Smith),辯護律師為布祿士(E. S. C. Brooks),兩人放棄於初審時進行辯護。[11]
1946年7月8日,蘇良轉到於高等法庭正式審訊,法官是署理按察司威廉士(E. H. Williams),主控官是蘭士杜(A. Lonsdale),辯護律師為白朗尼(B. A. Bernacchi)。他單獨被控罪名共13項,否認所有控罪。
受害人和其親屬的證詞節錄如下:
蘇良在高等法庭上自辯稱,自己在憲兵隊工作期間曾破壞日方建設和與盟軍及游擊隊聯繫,以提供日方情報、接濟物資。他指自己自1942年年中起與西貢游擊隊和紅軍黃河部聯絡,1944年與第七戰區別働軍聯絡。他於1945年3月18日被日方通緝,原因是他協助中山別働隊工作。[5]
1946年7月19日,審判終結,陪審團一致認為蘇良所有罪名成立,法官判處徐死刑。徐回應裁決指此案乃受到禤洪和施路華的誣捏而成。他指自己只是一個三等憲查,香港有更多為日方工作的漢奸拘押數月後便被釋放。最後他在詛咒禤洪和施路華的吭聲下押回監房。[7]
1946年8月20日,徐於赤柱監獄被絞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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