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知府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臺灣府知府又名臺灣知府,在台灣清治時期與建省前為台灣清領區之地方父母官,官秩從四品。受上級臺灣道[a]管轄監督,另則制約同知、巡檢、縣丞。清帝國台灣知府衙門在今天台南市赤崁樓旁(今稱「府廟」),台南市又稱作「府城」。
1875年,為了加強防務,台北設府,至此,台灣知府非管轄台灣全境的地方統治者。1885年間台灣行政區劃重新規劃,台灣府[b]升格建省後,台灣府轄區驟地縮小,變成只涵蓋台灣中南部縣份或中部四縣市之建制[c]。台灣知府不再成為清領區最高行政官僚,而是由福建台灣布政使取代。也就是,布政使其實是升格後的台灣知府,而建省後的台灣知府建制與管轄範圍區域已與建省前大相逕庭。事實上,知府升格為布政使,才是台灣西部正式建省的象徵。[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