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施维默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國訴施維默案(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279 U.S. 644 (1929),是由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一個案件,關係到一位申請歸化的和平主義者,在面試中她表明不願意為了保衛美國而「親自拿起武器」。原本伊利諾州北區地方法院判決是無法執行指定的美國效忠誓言(英语:Oath of Allegiance (United States)),但在隨後的上訴中被推翻,本案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申請人敗訴,而因此否定了她成為一名美國公民的可能性。
事实速览 美國訴施維默案, 辩论:1929年4月12日 判决:1929年5月27日 ...
美國訴施維默案 | |
---|---|
辩论:1929年4月12日 判决:1929年5月27日 | |
案件全名 | 美國訴羅斯卡‧施維默(英语:Rosika Schwimmer) |
引註案號 | 279 U.S. 644 |
法庭判决 | |
被裁斷是對於有規定外國人尋求歸化之原則的美國憲法無法效忠與奉獻之和平主義者應服從此裁定。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巴特勒 联名:塔夫脫、凡‧德凡特、麥克雷諾茲、薩瑟蘭、斯通 |
不同意见 | 霍姆斯 联名:布蘭岱斯 |
不同意见 | 桑福德 |
适用法条 | |
1906年歸化法案 | |
被推翻 | |
格羅伍德訴美國案(英语:Girouard v. United States)(1946年)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