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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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隔离(英語:racial segregation),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种族将人群分割开来,使得各种族不能同时使用公共空间或者服务。种族隔离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也可能是无法律规定但事实存在的。不论种族隔离是平等隔离,还是不平等隔离,实质上均是一种种族歧视行为。在種族隔離制度下,人民所能擁有的權利是依照其種族背景來劃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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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最著名的种族隔离发生在南非和美国,白人能享有至高的權力地位,而非裔、亞裔與種族混合血統者則受到法律限制其參與政治及提升經濟能力的機會。另外,加拿大、澳大利亚、罗得西亚、德国、印尼等国家也均发生过种族隔离行为。斐济、马来西亚、以色列[3]等国如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种族隔离行为。[4]
自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从法律上终结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以及“隔离但平等”原则。[5][6]其中的最重要判决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1964年的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旅馆诉美国案 (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7][8] 同时,沃伦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决终结了美国南部各州的种族隔离法——吉姆·克劳法。[9]
直到1965年,安大略省和新斯科舍省均存在學校隔離現象,而其他省份則存在非正式隔離現象。[10]
有人認為以色列的种族隔离政策(在巴勒斯坦人居住的地區興建隔離牆)比当年的南非还严重[11],但這存在以巴問題及管轄區領土爭議,以色列指興建隔離牆是為了保護其境內以色列人的安全,避免遭受巴勒斯坦人及武裝組織的恐怖主義攻擊,而巴勒斯坦人及支持巴勒斯坦人的民權組織則認為以色列政府的興建隔離牆及擴建殖民區,籍此切斷與巴勒斯坦人的對外連繫是种族隔离,而巴勒斯坦人並無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