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文化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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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文化灭绝(英語:ethnocide)或中譯族群滅絕[2]、 族群終結[3]、 民族文化滅絕[4][5]等等,為律師拉斐爾·萊姆金於1933年提出做為種族滅絕(英文:genocide)概念可代換的同義詞,然而因諸多歷史因素並未如種族滅絕一詞廣泛被採納[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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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學的定義為:「暴力地消滅一個族群作為獨特群體的集體文化認同;發生在一個佔主導地位的社會故意破壞另一個社會的文化遺產」。[8]
有時「种族文化灭绝」一詞用來取代「文化灭绝」,然而這用法混淆了族群(英語:ethnicity)與文化的不同概念[9]。
1994年聯合國原住民人民權利宣言草案中,“族群滅絕”作为独立字詞置於種族滅絕(英語:genocide)與文化灭绝(英語:cultural genocide)兩詞之間。但2007年最终稿考量時改为“genocide”。[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