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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税
中国已经废除的一个税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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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指向农业收入单位(组织)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作为税赋种类和术语,源自《农业税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中国大陆的农业税以折合征收粮食实物为主,依据为《农业税条例》;由于一直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所以习惯上又称为“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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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即属于地方税范畴,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按货币(人民币)折算,1955年全国财政收入27,203,319,000元,其中农业税3,054,308,000元,占总额的比率为11.23%[1];2001年,全国农业各税总计481.70亿元,农业四税占各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15%,剔除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真正的农牧业税在2001年为286.29亿元,相当于国家税收总额的1.87%[2]。
随着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的通过,农业税于2006年1月正式废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