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民族国家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犹太民族国家法,全稱基本法:以色列是猶太民族的民族國家(希伯來語:חוֹק יְסוֹד: יִשְׂרָאֵל—מְדִינַת הַלְּאוֹם שֶׁל הָעַם הַיְּהוּדִי,羅馬化:ḥŵk y°sŵd: yiś°råʾel—m°diynat hal̇°ʾŵm šȩl håʿam haẏ°hẇdiy),属于以色列基本法,规定以色列国是犹太人的民族国家,為以色列基本法14個部分之一,2018年7月19日以色列议会以62票支持,55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该法。[1][2]该法大致上為象征和宣示意义,[3][4][5][6][7][8] 但招致国际社会包括知名美国犹太人群体的尖锐反对。[9][10][11][12][13][14]
2019年1月,最高法院宣布,將由11個司法小組審理對该法合憲性的質疑。法院將裁定該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人的尊嚴與自由》。此外,這將是首次處理是否有權力在此基礎上廢除另一部《基本法》的問題。
2021年7月,最高法院裁定该法律合宪,并未否定国家的民主性质。首席法官埃斯特·海尤特代表多数派撰写意见书,“这部基本法律只是我们正在形成的宪法中的一个章节,它并没有否定以色列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特征。”最高法院多数派观点认为,该法仅仅宣告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即以色列是一个犹太国家,并且这没有减损非犹太人的个人权利,特别是考虑到其他基本法律确保了所有人享有平等权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