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心理學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法庭心理學(英語:Forensic Psychology)又稱法律心理學、法證心理學、法醫心理學、司法心理学[1],是心理學的一個分支,內容涉及到法律。法庭心理學的主要部分是參與刑事司法體系的工作。這是運用心理學的方法和原則,並把它們應用到法律制度,而主要是在法庭上。 1893年授業於哥倫比亞大學的詹姆斯·麥基恩·卡特爾教授,是第一個研究和學習證詞心理的人[2]。
法庭心理學(英語:Forensic Psychology)又稱法律心理學、法證心理學、法醫心理學、司法心理学[1],是心理學的一個分支,內容涉及到法律。法庭心理學的主要部分是參與刑事司法體系的工作。這是運用心理學的方法和原則,並把它們應用到法律制度,而主要是在法庭上。 1893年授業於哥倫比亞大學的詹姆斯·麥基恩·卡特爾教授,是第一個研究和學習證詞心理的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