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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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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德語: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是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一部哲学著作,于1820年正式出版,虽然书的扉页上写着1821年。由学者贺麟翻译的中文版于1961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著作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旨在说明一个国家应如何理性地组织自身。[1]
该书是黑格尔晚年的和其人生中最重要、最成熟的著作。[2]其在柏林大学担任教授时曾以该书为课本讲授“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这一门课程。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该书是阐述其所谓的精神的三种发展中的第二类“客观精神”的(即抽象法、道德、以及伦理。)在该书的序言中,黑格尔提出了后世著名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存在即合理)”这一界说。[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