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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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英語:legitimacy;又譯認受性、正统性、正确性[1])是广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6月18日) |
在政治科學中,正當性是人民對律法或政權作為一種權威所給予的認受。在這裏,「權威」代表建制政府當中一個特定位置、「正當性」代表一個政府「體系」,而「政府」則代表一個「勢力範圍」。政治正當性被視為管治的基本條件,缺少政治正當性,政府會在立法機關面臨困局並倒台;但在某些政治制度下這個情況不會發生,不受人民歡迎的政權仍然可以生存,因為一小群有影響力的精英依然認為該政權有正當性[2]。
在道德哲學中,「正當性」經常被正面解讀為一種由人民授予其管治者、相關機構、職位及行為的規範性地位,其基礎是人民同意現政府的組成的合法性以及其運用權力的手法仍然維持恰當。在法律當中,正當性和合法性有所區別,政府行為可以是合法但同時缺乏正當性,例如在1964年北部灣事件後,美國國會所通過的北部灣決議案,容許美國在沒有對越南民主共和國正式宣戰下與其交戰;另一方面,政府行為亦可能是正當但不合法,例如:軍事政變奪取及成立的政權,又或者在一場憲政危機裏各個具正當性的政府機關互相角力的話,也會出現類似情況。
啟蒙時期英國社會理論家约翰·洛克提出,政治正當性來自群眾或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英語:consent):「第二(政府)論的論點是除非得到被治者的同意,否則該政府不具正當性。」[3]德國政治哲學家道夫·史騰貝爾格說:「正當性是得以施行的政府權力的基礎,是在政府有意識到其管治權利的同時,被管治者也對該權利有某種承認。」[4]
美國政治社會學家西缪·马丁·李普赛特指出,正當性也「涉及到一個政治體系有多少能力去製造和維持一種認同現存政治機制是對該社會最適合和適當的信念。」[5]美國政治理論家勞勃·道爾以水塘為喻來解釋正當性;只要存水維持在某一程度,政治穩定便得以維持,但假若存水低於該程度,政治正當性就會受威脅[2]。
在中國政治哲學當中,從周朝(前1046–256年)開始,統治者和政府之法統由天命所授,不公義的統治者會失去天命授權,繼而失去對人民的統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