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乙宇同(韓語:어을우동,1430年/1440年?—1480年十一月十八[1]),也作於宇同(어우동)、於于同(어우동)、於乙于同(어을우동),朝鮮王朝成宗時期的女詩人、作家及畫家。本贯尚州朴氏,名不詳,承文院知事朴允昌(박윤창)[2]與夫人鄭氏之女。
事实速览 於乙宇同, 姓 ...
於乙宇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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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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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 於乙宇同、於宇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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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號 | 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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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朝鮮李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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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名份 | 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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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 1480年 朝鮮李朝漢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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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 | 承文院知事朴允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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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 鄭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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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 | 泰江守李仝(離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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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父 | 永川君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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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嫡母 | 權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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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繼室 |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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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 兄朴成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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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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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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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她曾與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不符合當時社會的禮教規範,故有「毒婦」、「妖婦」、「淫婦」、「惡女」[3]、「色女」等稱號。「於乙宇同」是她自己取的名字,意為「與男人苟合」,文獻中有時也會與姓氏連稱,稱為어우동(朴於宇同)。
朴氏出身士族,是兩班家庭的大家閨秀,後嫁給朝鮮王朝宗室、孝寧大君嫡五子永川君李定之庶長子、正四品泰江守李仝(이동)為正妻,封為正四品外命婦惠人(혜인)。但有人懷疑她的母親鄭氏亦有與他人私通,因為鄭氏曾經說過人人都有情慾,只是她的女兒誘惑男性特別突出[4],更有人指她並非朴允昌的親生女兒[5]。
她的婚姻並不幸福,丈夫寵愛妓生燕輕飛。有一次泰江守聘銀匠回家製造銀器,當時的惠人朴氏見到銀匠,觸動了情慾,就假扮女僕與他私通,泰江守發現姦情後就把她休棄並逐出家門[6]。
她被休後返回娘家,獨自坐著悲歎,女奴見到她在歎息,就安慰主人不要傷心,並介紹出身頗為高貴且容貌姣好,曾為憲府都吏的吳從年與她匹配,朴氏答應了。[7]一天女奴邀請吳從年來到,朴氏就和他發生性關係。自此她就經常遣女奴在外物色美男子,與他們發生性關係,其中有宗室(如方山守李瀾[8]、守山守李驥[9])、官吏(如內禁衛具詮[10]、學錄洪璨[11]、書吏甘義享[12])其他士大夫(如典醫監生徒朴强昌[13]、生員李承彥[14]),甚至良民[15]、奴隸[16]也有。《朝鮮王朝實錄》和《燕山君日記》都有不少她與男子有染的記載,而她遇到一些特別喜愛的男子時,還會把他們的名字刺在身上,例如把李瀾、朴強昌的名字刺在手臂上[8][13],把甘義享的名字刺在背部[12]。
- 玉淚丁東夜氣淸 / 옥은 눈물처럼 흘러 밤 기운 밝은데
- 白雲高捲月分明 / 흰구름 높이 걷히니 달이 더욱 밝구나
- 間房叔謐餘香在 / 한칸 방 은밀하여 임의 향기 남아 있어
- 可寫如今夢裏情 / 꿈결같던 그리운 정 지금 능히 그려 보네
有時她會假扮成民女[8]、妾侍[9]、妓生[14],經過男子的家門前,或打扮得很漂亮地出遊、盪鞦韆,不少男子一看見她就對她有意[9][14][10],然後和她同床共寢。後來她成為當時有名的蕩婦[15],豔名遠播,有些男子就主動找她,想和她發生性關係,有些以假身份接近她,如良民李謹之知道她熱衷於性事,就假稱自己是方山守李瀾的伻人(使者)去見她[15],有些男子甚至脅迫她發生性行為,例如密城君的家奴知巨非看見她在剛天亮時在外,就說要把她乘夜外出之事宣揚,令她下獄來威脅她與他性交[16]。除了男子喜歡找她外,她也會主動引誘男子,例如到她家跟她商討賣奴婢之事的朴強昌[13]。當她窺見初登第的洪璨經過方山守李瀾家門前,就對他有了性慾望,後來在路上遇到洪璨,就用衣袖輕拂他的臉來挑逗他,他就跟朴氏回家交歡[11]。
後來於乙宇同被方山守李瀾逮捕入獄,李瀾說如果乙于同把所有和她有過性關係的人都供出來,她就可以免除重罪[17],於是她就列出了一些人名,但當中的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都沒查出曾經和她發生過關係,方山守就說魚有沼曾在於乙于同隔壁借宿,然後暗中派人邀請她到祠堂發生關係,並送她玉環為信物;又說金暉在社稷洞遇到於乙于同就借了路邊的住家與她性交[18]。
朝中大臣對於乙宇同一案如何判決有不同的看法,鄭昌孫[19] 、金國光、姜希孟[20]、李克培[21]、洪應、韓繼禧[22]、左承旨蔡壽、左副承旨成俔[23]等人認為,於乙于同按刑律罪不至死,建議成宗依律把她遠配;但沈澮[24] 尹弼商[25]、玄碩圭[26]等人認為於乙于同身為士族之女、宗親之妻,卻無論親戚貴賤,都可以發生關係,可謂傷風敗俗,向成宗建議把她處死。最後在成宗十一年農曆十一月十八日按《大明律》下令把她處以絞刑[27],並把她的名字從《璿源錄》削除[28]。而證實和她有過性關係的人都因應身份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罰,由杖刑至極刑不等[29],只有李承彥因為擅長射箭和精通音律,並且不知道於乙於同為士族女子,因而得到赦免,可以考科舉[30]。
於乙于同身為士族女性,卻有多名性伴侶,是當時朝鮮的儒家社會和封建禮教所不能接受的,當時朝中官員無論是否贊成把她處死,都認為她的淫亂至極,形同娼妓,敗壞綱常,把她視為淫婦、妖女。但另一方面,於乙于同頗有才華,寫有不少漢詩,《慵齋叢話》(용재총화)、《松溪漫錄》(송계만록)、《大東詩選》(대동시선)均有她寫有漢詩的記載。其中《扶餘懷古》是較為人知的一首[31]。
- 白馬臺空經幾歲 / 백마대 텅빈 지 몇 해가 지났는가
- 白馬臺空經幾歲 / 백마대 텅빈 지 몇 해가 지났는고
- 落花巖立過多時 / 낙화암은 선채로 많은 세월 지났네.
- 靑山若不曾緘黙 / 청산이 만약 침묵하지 않았다면
- 千古興亡問可知 / 천고의 흥망을 물어서 알 수 있으련만
然而《松溪漫錄》、《秋江冷話》雖然肯定她的詩才,卻仍然對她有淫亂和風紀敗亂的負面評價。雖然她的所作所為不符合封建社會對女性的道德規範,但《慵齋叢話》中卻有記載她被處刑時有良家子女為她流下同情之淚[3]。而她的母親鄭氏則認為人人皆有情慾,於乙于同誘惑男性之舉亦不過是比較突出而已[4]。
於乙于同特立獨行為朝鮮史上罕見的奇女子,因此不少虛構作品都以她的生平事蹟為題材。例如1985年異園樹所著的歷史小說《妖花於乙宇同》(요화어을우동);同年李長鎬(이장호)執導的電影《於宇同》就以她的生平為藍本進行改編,並由李甫姫飾演於于同;1987年又有改編自異園樹原著小說、金基鉉執導的電影《妖花於乙宇同》;2003年MBC電視台製作的電視劇《於乙于同》;2007年SBS電視台製作電視劇《王與我》亦有於乙于同一角,由金思朗飾演。
- 高祖父:奉常大夫典法揔郎朴瑔
- 曾祖父:判司宰寺事赠右赞成朴文老
- 曾祖母:咸阳朴氏,进士朴思之女
- 祖父:判典农寺事朴安义
- 祖母:坡平尹氏
- 伯父:左军司正赠左承旨朴美昌
- 从兄弟:吏曹参判朴士英、军资监副正赠户曹判书朴士华
- 父:知承文院事朴允昌
- 母:郑氏
- 兄:秉节校尉朴成枝
- 兄:朴成根,弑母郑氏刑讯杖毙
- 姊妹:适巨济县令河继支,本晋州
- 叔祖父:崇政大夫吏曹判书朴安礼
- 叔祖父:崇政大夫左赞成朴安信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於乙宇同,乃承文院知事朴允昌之女也。」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人頗疑於乙宇同之母鄭氏,亦有淫行,嘗曰:『人無情欲?吾女之惑男,特已甚耳。』」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說經安潤孫曰:『臣聞於乙宇同之母,亦有醜行,其父朴允昌謂於乙宇同,非吾女,其淫行,自其母而然。』」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仝嘗邀銀匠于家,做銀器,於乙宇同見而悅之,假爲女僕,出與相語,意欲私之。仝知而卽出之。」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於乙宇同還母家,獨坐悲歎,有女奴慰之曰:『人生幾何,傷歎乃爾?吳從年者,曾爲憲府都吏,容貌姣好,遠勝泰江守,族系亦不賤,可作配匹。主若欲之,當爲主致之。』於乙宇同頷之。」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於乙宇同)又嘗以微服,過方山守瀾家前,瀾邀入奸焉,情好甚篤,請瀾刻名於己臂涅之。」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又端午日,(於乙于同)靚粧出游,翫鞦韆戲于城西,守山守驥,見而悅之,問其女奴曰:「誰家女也?」女奴答曰:「內禁衛妾也」遂邀致南陽京邸通焉。」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內禁衛具詮與於乙宇同隔墻而居,一日見於乙宇同在家園,遂踰墻,相持入翼室奸之。」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學錄洪璨,初登第遊街,過方山守家,於乙宇同窺見,有欲奸之意,其後遇諸途,以袖微拂其面,璨遂至其家奸之。」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書吏甘義享,路遇於乙宇同,挑弄隨行,至家奸焉,於乙宇同愛之,亦涅名於背。」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典醫監生徒朴强昌,因賣奴,到於乙宇同家,請面議奴直,於乙宇同出見强昌挑之,迎入奸焉,於乙宇同最愛之,又涅名於臂。」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生員李承彥,嘗立家前,見於乙宇同步過,問於女奴曰:『無乃選上新妓?』女奴曰:『然。』承彥尾行,且挑且語,至其家,入寢房,見琵琶,取而彈之。於乙宇同問姓名,答曰:『李生員也,曰長安李生員,不知其幾,何以知姓名?』答曰:『春陽君女壻李生員,誰不知之?』遂與同宿。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又有李謹之者,聞於乙宇同喜淫,欲奸之,直造其門,假稱方山守伻人,於乙宇同出見謹之,輒持奸焉。」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密城君奴知巨非居隣,欲乘隙奸之,一日曉,見於乙宇同早出,刦之曰:『婦人何乘夜而出?我將大唱,使隣里皆知,則大獄將起。』於乙宇同恐怖,遂招入于內奸之。」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時方山守瀾,在獄中,謂於乙宇同曰:『昔甘同,以多奸夫,不坐重罪,汝亦無隱所私,多所逮引,則可免重罪矣。』」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以此,於乙宇同多列奸夫,瀾又引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皆無左驗得免。『有沼嘗避寓於乙宇同隣家,潛遣人,邀致其家,奸於祠堂,期以後會,贈玉環爲信。金暉遇於乙宇同社稷洞,借路傍人家通焉。』」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鄭昌孫議:『於宇同,以宗親之妻,士族之女,恣行淫欲,有同娼妓,當置極刑。然太宗、世宗朝,士族婦女,淫行尤甚者,雖或置極刑,其後皆依律斷罪,今於宇同,亦當依律斷罪。』」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金國光、姜希孟議:『於宇同以宗室之婦,恣行淫慾,苟適於意,勿嫌親戚貴賤,媚悅相奸,傷敗彝綸,莫甚於此。宜從祖宗朝權制,置諸重典,使閨門幽邃之中,淫穢之徒,聞之而警省可也。然帝王用刑,欽恤爲上,祖宗朝,但尹脩、李貴山妻處死,其後士族婦女失行者,竝用律文斷之。況律設定法,不可以情高下,若以事跡可憎,而律外用刑,則任情變律之端,從此而起,有妨聖上好生之仁。請依中朝例立市,使都人,共見懲艾,然後依律遠配。』」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李克培議:『太宗朝,承旨尹脩妻,奸盲人河千慶,世宗朝,觀察使李貴山妻,奸承旨趙瑞老,皆處死,其後判官崔仲基妻甘同,稱娼妓,橫行恣淫,而減死論斷。今於乙宇同,以宗室之妻,恣行淫欲,無所畏忌,雖置極刑可也,然律不至死,請減死遠配。』」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洪應、韓繼禧議:『國家議罪,一從律文,不可任情輕重。況聖上臨御以來,凡刑杖防,從寬典,無有法外論斷者。於乙宇同之醜惡,固宜置之極刑,然人主之仁,當於死中,求生道,況本非應死者乎?請依律論斷。』」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左承旨蔡壽、左副承旨成俔等曰:『於乙宇同之罪雖重,然揆律不至死。古人云:「守法堅如金石,信如四時。」今若置諸極刑,恐法毁矣。』」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沈澮議:『於宇同之罪,按律則不至死,然以士族婦女,淫行如此,關係綱常,請置極刑,以鑑後來。』」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尹弼商議:『於乙宇同,敗壞綱常,有累聖化,此而不誅,淫風何由而戢?男女之情,人之所大慾,法不嚴峻,則人將肆欲,鄭、衛之風,從此起矣。乞將此女,置之重典,以警其餘。』」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玄碩圭議:『於乙宇同,以士族之女,宗室之妻,恣行淫穢,玷汚聖化,宜置極刑,以警一國耳目。』」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宗簿寺啓:『泰江守棄妻於乙宇同,以淫行罪,受極刑,請於《璿源錄》削其女子名。』(成宗)從之。」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義禁府啓:『方山守瀾、守山守驥,於乙宇同爲泰江守妻時通奸罪,律該杖一百、徒三年、告身盡行追奪。』命贖杖,收告身,遠方付處。」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朴璟啓:『李承彥通士族婦女,不宜赴擧。』上顧問左右。李克基對曰:『於宇同行同娼妓,承彥偶爾相奸,其不知士族無疑耳。』上曰:『承彥之有才與否,予實不知,然以此終身廢棄不可。』偉曰:『承彥善射。』應曰:『承彥生員壯元,且善射,又善音律,其爲人可用。且不知而奸之,情實可恕。』上曰:『然。』」
於乙于同《扶餘懷古》:「白馬臺空經幾歲?落花巖立過多時。青山若不曾緘默,千古興亡問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