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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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可专利性的其中一項條件,如果一項发明在其專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那么它将丧失新颖性。
在某些主要国家,例如美国、中国和日本,发明人或者專利申請權人在有效申请日之前就其发明公开发表,可以享有一个宽限期。換句話说,如果这位发明人或者專利申請權人公开发表了這個发明的话,他还是可以就此申请专利而不丧失新颖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宽限期都是6个月或12个月。这种新颖性上的寬限期也叫做新颖性優惠期。
新穎性又分為绝对新颖性及相對新穎性
任何在一项发明申请专利之前对其所做的的书面或者口头公开,展示或公开使用,不管是谁所为或者在世界哪个地区,都会使得该发明失去新穎性,这种制度又叫做绝对新颖性。大部分國家如美國、中國、法國、英國、德國等皆均循絕對新穎性
只考虑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内所发生的公开、使用或销售行為而使得该发明失去新颖性,又叫做相對新穎性。目前僅少數國家如紐西蘭等仍遵循相對新穎性。
另外,这里的宽限期不能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所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混淆。优先权期限是从在巴黎公约的一个缔约国第一次申请专利的申請日往後算起,而宽限期是指从申请日往前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