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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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274(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274) U.S. 357 (1927))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27年判决的一宗宪法诉讼案件,该案判决对社会作出帶來威脅的言論的个人有罪。该案在美国言论自由权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速览 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辩论:1925年10月6日再次辩论:1926年3月18日 判决:1927年5月16日 ...
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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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25年10月6日 再次辩论:1926年3月18日 判决:1927年5月16日 | |
案件全名 | 夏洛特·安尼塔·惠特尼 诉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
引註案號 | 274 U.S. 357 47 S. Ct. 641; 71 L. Ed. 1095; 1927 U.S. LEXIS 1011 |
既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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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案件 | 无 |
法庭判决 | |
根据加州工团主义犯罪法判处被告参加共产主义劳工党的行为有罪的判决,并未侵犯其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因为州政府有权禁止煽动犯罪、妨碍公共治安或以非法手段威胁政府统治的言论。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桑福德 联名:塔夫脱(首席)、德文特、麦克雷诺兹、萨瑟兰、巴特勒、萨瑟兰、斯通 |
协同意见 | 布兰代斯 联名:霍姆斯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加利福尼亚州工团主义犯罪法 | |
被推翻 | |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395(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95) U.S. 444 (1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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