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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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所倡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地主估價他所有的土地的价格,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同時,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漲價歸公)。平均地權旨在調和自由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土地所有權分两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1]。
據孫文所言,平均地權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國周代的井田制度,並表示「平均田權者,即井田之遺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滯而不可復用,則惟有師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權的用意是一樣的」[2]。除受中國傳統諸思想啟發外,三民主義教科書常指出平均地權的提出也被學者認為是受到了當時世界各其他學者的影響。如英國經濟學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主張之《地租歸公論》,其中認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屬於全人類的財產,不應由任何私人所獨佔,故其價的自然增值需以課稅之方法收為公有。又如美國的亨利·乔治倡行之「地單一稅」制度,也是認為土地係天然物,是上帝所創造給全人類的恩賜,所以個人無權據為私有,社會應以單一稅的方式稅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權獲得的價值。另如同時代領導德國地改革運動之政治家阿道夫·達馬熙克(德语:Adolf Damaschke)也提出以地價稅制收取地租歸全國人民的共享,且其之增值應全部歸公之作法[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