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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是東亚律令制下与良民相对的贱民的一種,是指受特定主人役使者。奴是男性,婢是女性。奴婢没有选擇住处与职业的权利,他们可以被買賣,不可逃走,但主子也可能釋放他们。奴婢法律上介于人与物之间。
《說文解字》:「婢:女者卑也」;「古代稱罪人的男女家屬沒入官中為奴者」,即「男為奴,女為婢」[1];傭人身份的侍女通常是平民出身,而賣身為婢的侍婢則是賤民階級;當一個女性成為侍女後,主人往往會替她取一個新名字。家庭生活中,与男主人有性关系的婢女则被称为婢妾。
中国奴婢制度在秦汉时代已有,战争俘虏、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宮工場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強手下產生,成為私奴婢者,主人往往會為他們取新名字,稱為奴婢名,以示卑屈、順從,當服侍的主人更改時,新的主人有權更改其名字。如《紅樓夢》的花襲人,本名花珍珠,原是賈母的侍婢,後來送給賈寶玉,賈寶玉就為她取名「襲人」。
秦汉以来,贵族、富裕家庭在女儿出嫁时以奴隶、仆役陪嫁亦是习俗。至明清时,丈夫以妻子的陪嫁婢女为妾(婢妾、媵妾),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2]:135。
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3],但唐朝後期有著名女詩人魚玄機因殺害婢女,就被判處死刑處死,可見奴婢得到較多保障。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漸以僱傭制取締[4],但元代滅金的過程掠民為奴相當嚴重,被掠之金人稱之為驅口,又稱之為官戶或監戶,而蒙古帝國最大驅口來源為室韋部的世仇蔑兒乞人, 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漸废止[5],有些轉為長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
宋代,主人稱女婢「丫頭」,一般人稱未婚女婢為「妮」「小妮子」「小鬟」。奴僕們稱男主人「郎君」,女主人「娘」,稱未婚的主家小姐「小娘子」。官員一般稱家奴為「院子」,稱主管雜事的僕人(管家)為「內知」或「宅老」。[6]
光緒三十二年上海發生黎王氏案,兩江總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買賣人口折」,修律大臣沈家本開始著手整理大清律例內關涉奴婢諸條,但碰到內外保守勢力及王親貴族等既得利益者制肘,此案一直被擱置到宣統年間,方奏請辦理。中華民國成立後,南京臨時政府依約法及臨時大總統宣言開始廢除奴婢制度,但北洋政府並未出台相關民法,而延續大清律例致不少人家仍有奴婢。1926年中華民國參與國際聯盟於日內瓦簽署《禁奴公約》,1928年北伐成功後,出台相關法律奴婢制被彻底廢除。
香港開埠後,華人士紳仍有蓄婢的習俗,英屬香港政府為了尊重土著風俗而不加禁制。直至1920年代,英國本土逐漸關注香港的蓄婢問題。香港民間更成立「反對蓄婢會」,推動廢婢。1938年,蓄婢制度才在法例上正式被禁。
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馬台国时代已有(卑弥呼有侍婢千人,死时以百个奴婢陪葬)。奈良时代律令制下五色之賤中奴婢分官奴婢与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后,900年代奴婢制度廢止,但奴婢改成農奴制、部落民继续生存至明治4年,日本的奴婢主要從事家内工作而不是社会生产主力。明治4年(1871年)差別階級解放令發布,包括諸多政策連同農奴制一同被名義上廢除。但娼優藝妓等人口買賣一直延續到二次大戰後。
奴婢在朝鲜半島很早出现,在扶余殺人与謀反犯人家族也没入為奴婢。
李氏朝鮮时代奴婢是贱民,李成桂在建国后实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给功臣在功臣田上耕作。他们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财產,婢女也有可能嫁给良民、中人或兩班,白丁成为贱妾。但因为從母法他们多数与自己同类结婚。奴婢来源有犯法的良民与债奴。
朝鲜的奴婢其实较接近农奴(他们是兩班与乡班财產,逃走会被追捕(推刷),即是推奴,两班们也可以用他们交换家畜),朝鮮有專門機構捕盗廳与推刷都監管理奴婢,壬辰倭乱后批准以战功納粟脱籍,在1801年部分廢止官奴婢制度,在甲午改革后废除身分制度,在20世纪后正式废止官私奴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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