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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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加挂天津市消防救援局牌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的消防救援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承担天津市内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监督等职责。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天津市消防救援局 | |
---|---|
成立时间 | 2019年12月31日 |
国家/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驻地/总部 | 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708号 |
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
上级机构 | 国家消防救援局 |
领导 | |
总队长 | 何宁 高级指挥长 |
政治委员 | 刘心元 高级指挥长 |
网站 | tj.119.gov.cn |
1901年4月(清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天津都统衙门设消防队。1902年9月(光绪二十八年八月),消防队随天津都统衙门裁撤。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天津北段巡警总局先后设立消防队。1910年(宣统二年),直隶巡警道天津警务公所设立消防队,亦称消防总署,下设2个分队,辖官警148人。[1]
中华民国成立初期,消防队归属天津警察厅,维持原有编制。1928年,天津特别市公安局设消防总队,辖2个分队、5个派出所,编制120人。1936年,天津市3个特别区消防队改由消防总队直辖,消防总队共辖5个分队、5个派出所,编制194人。[1]
1937年7月30日,日军占领天津,天津市治安维持会警察局沿袭旧制,仍设消防总队。1938年,天津特别市公署警察局设消防队,下设4个分队共17个班,共207人;设保安科消防股,主管消防工作和训练。1940年,消防队改为消防总队。1943年,消防总队扩为8个分队,共341人。[1]
1945年,日本投降,国民政府天津市警察局接收原日伪机构,设消防总队,下设8个分队,共344人。[1]
194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接管了原国民政府天津市警察局消防总队,消防总队隶属于天津市公安局公安处(第一处)行政科。10月,消防总队改为消防大队。12月,消防大队改由天津市公安局第三处(公安行政处)领导,扩充至9个分队,共360人。[1][2]
1953年8月,天津市公安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合并成立天津市公安局交通消防处(第七处)。1954年11月,交通消防处改为天津市公安局治安三处。这一时期,市区消防分队扩充至11个,消防干警增加至413人。[1][2]
1957年8月,天津市公安局将消防工作从交通消防处分出,成立消防管理处(治安三处),对外亦称消防大队。1958年6月,天津市55家工厂、仓库的专职消防队470人编入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消防分队增加至14个,消防干警增加至883人。1963年8月,消防大队改称消防民警大队,消防分队改成消防民警中队。[1][2]
1965年5月,根据国防部、公安部、内务部、财政部、国家编委《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告》精神,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消防民警大队改为天津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分局防火科和塘沽区两个消防分队划归消防管理处。这一时期,消防分队扩充至18个,消防干警增加至1059人。[1][2]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爆发。1967年2月,天津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8月,消防处改编为天津市公安机关军管会第五大队。1973年3月,恢复为消防处。1973年12月1日,消防处列为治安三处,对外称消防民警大队。1973年12月30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消防民警大队改为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民警总队,仍列为治安三处,辖21个消防中队,消防干警共1600人。197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全国武装民警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消防中队干部纳入现役。1979年至1980年,天津市各区公安分局、各县公安局陆续建立防火科。[1][2]
198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转批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民警总队及18个区县防火科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序列,消防业务工作仍由天津市公安局领导。1984年3月,天津市公安局治安三处改为十三处,对外仍称消防民警总队。至1987年,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民警总队辖32个科室、5个消防大队、32个消防中队,消防干警共2602人。[1][2]
1987年12月,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民警总队下辖的5个大队改为支队。1988年10月,公安部发出《关于武警部队授衔工作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实行警衔制。至1990年,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民警总队设有机关科室16个,辖区县防火科18个、5个消防支队、33个消防中队,共3227人。[1][2]
1992年4月,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第三十二中队移交天津民航局。1994年6月,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处改为天津市公安消防局,仍隶属天津市公安局。1994年,天津市公安消防局由副师级调为正师级。1996年10月,公安部批准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编制表,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下辖27个业务处、22个直属单位、5个消防支队、15个公安分局消防监督处、5个县公安局消防大队、34个消防中队。[2]
1998年1月,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实施“处、科、队合一”,全市18个区县和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20个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各区县消防监督处(科)合并至区县公安消防支队、大队,35个消防中队按驻地划归给各支队、大队。至1998年底,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共有消防官兵3817人。[2]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公安消防部队全部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交接仪式举行[3]。2018年12月27日,该部举行授旗、授衔、换装仪式[4]。2019年12月31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正式挂牌[5],其下辖各消防救援支队亦于同日举行挂牌仪式[6][7]。
2024年6月,各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大队加挂驻地省、市、县三级消防救援局牌子,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加挂天津市消防救援局牌子。[8][9]
根据《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承担下列职责:
根据《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属于一类总队。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机关设有16个业务处室,以及灭火救援指挥部和政治部[10]。
天津市消防救援支队下辖22个消防救援支队,包括16个市辖区消防救援支队,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3个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特勤、轨道交通、训练与战勤保障3个支队[11]。其中,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下辖5个大队,是唯一下辖大队的支队[12]。
截至2021年,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共有约160个消防救援站[13],456辆执勤消防车[14]。根据《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编制总额4936名,其中干部1674名、消防员3262名。此外,天津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另有政府专职消防员2133人、消防文员595人[14]。
2016至2020年间,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处警23.74万起,营救疏散转移人员22349人,累计检查企业单位69.6万家次,督促整改隐患84.6万处,处罚案例2.08万件[14]。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许,天津滨海新区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危化品堆垛发生火灾。22时52分许,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接到火警,先后派出6个消防中队前往现场支援。23时34分,现场先后发生两次大爆炸,导致多名消防官兵牺牲、失联。23时40分许,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再次调集9个消防中队前往现场支援。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事故处置过程中,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共调集了46个消防中队、1200余名消防官兵参与救援。事故中,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有24名官兵牺牲、69名官兵受伤,此次事故是1949年以来消防官兵伤亡最为惨重的事件。[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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