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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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原名《大清律》(满语:ᡩᠠᡳ᠌ᠴᡳ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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ᡴᠣᠣᠯᡳ,穆麟德轉寫:Daicing gurun i fafun i bithe kooli),是清朝的法典。
事实速览 大清律例, 清朝政府 ...
大清律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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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璽 | |
清朝政府 | |
地域範圍 | 大清帝國 英屬香港 |
考慮機關 | 清朝內閣 |
制定日期 | 1646年5月 |
簽署人 | 順治帝 |
失效日期 | 大清帝國:1912年2月12日 英屬香港:1971年10月7日 |
相關法例 | |
《大明律》 | |
現狀: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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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草創於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础,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
於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新通行的英式普通法並無足夠條例涵蓋所有法律,因此基於香港通行的英國習慣法模式,成文法條所能涵蓋範圍以外均以《大清律例》中相應法律條文作為習慣法生效。故即使於大清滅亡後,部分大清律例條文仍繼續於英屬香港應用。直至1971年,香港最後一條關於婚姻習俗的大清律例條文為成文法《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取代之後,大清律例自此正式走入歷史,歷時3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