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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英語:state compensation),又簡稱國賠,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之賠償。國家賠償法在多國有立法。
此條目論述以中国大陆、台湾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基本的赔偿条件有:
其他条件请参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大陆1995年颁布了《國家賠償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在2009年各地法院审结的1055万个案件中,只有大约1500个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占总案件的万分之一,但其中450个案件获得法院做出赔偿的判决占国家赔偿案件的30%,赔偿金额为3,4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0年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並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此类精神损害必须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家才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
2013年至2018年10月,中国大陆的各级法院共受理2.8万余件国家赔偿案件,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2]。
事件時間 | 國賠事件 | 國賠成立原因 | 國賠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 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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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5日 | 衛爾康餐廳大火 | 台中市政府人員沒有依照法令檢查衛爾康西餐廳違規使用、消防設備不合格等問題 | 2900萬元 | 每位罹難者100萬元 | [3] |
1997年8月18日 | 溫妮颱風侵襲造成林肯大郡倒塌 |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坡地施工建照不實,以致建商違法蓋屋 | 1900萬元 | 一審原判決5700萬元,縣府上訴後改判,平均每戶100多萬元 | [4] |
1999年9月21日 | 921大地震時,台北市的大樓倒塌(87人死亡、105人輕重傷)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盡審查責任,任意核發建照 | 約4.82億元 | [5] | |
921大地震時,雲林縣斗六市的「觀邸」、「中山國寶」兩大樓倒塌造成34人死亡 | 大樓興建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承辦人員未確實履勘,建照審核人員資格不符 | 2.7億元 | [6] | ||
921大地震時,台中縣豐原市(今台中市豐原區)聯合大市場大樓塌陷傾斜,將隔鄰的透天店舖壓垮造成14人死亡 | 原台中縣政府工務局七十九年一月九日核發建照時,只准許「聯合大市場」蓋到五樓半,工務局卻任令建商蓋到七樓,且大樓興建時,官員也未確實勘驗建築工程,讓建商有機會偷工減料 | 2.3億元 | [7] | ||
2000年11月25日 | 禁泳區溺斃 | 鄉公所未禁止遊人入內,且未設救生設備,公共設施有缺失 | 153萬元 | [8] | |
2003年 | 台北縣中和一名邱先生騎車撞到路面坑洞,又撞上電線桿,導致全身癱瘓 | 中和市公所路面維護有疏失 | 243萬元 | [9] | |
2003年4月11日 | 野狗咬死人 | 鄉公所未捕捉野狗的過失責任 | 200萬元 | [10] | |
2003年10月15日 | 遊覽車遭火車撞擊(學生4死) | 平交道設計不良 | 550萬元 | 遊覽車及拖板車業者負85%的責任,鶯歌鎮公所與台北縣政府負15%責任 | [11] |
2004年3月17日 | 落石擊中車輛 | 公路總局未在落石頻繁地段實施邊坡保護工程 | 15.5萬元 | [12] | |
2005年4月 | 落石擊中(1人死亡,數人重傷)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未在溫泉池邊做更積極、有效之作為以防止危險或損害之發生 | 約1100餘萬元 | [13] | |
2005年5月9日 | 呂姓國三女學生騎腳踏車經過桃園縣龜山鄉大坑村的浮水便橋時,因下大雨且附近昏暗、視線不良,沒發現大坑溪溪水已淹沒橋面,遭暴漲溪水連人帶車沖落大坑溪中溺斃 | 鄉公所未在橋邊豎立警告標語 | 65.36萬元 | 在雨夜且欠缺照明設備下,過橋時也應更加謹慎,已就讀國三的呂姓女學生應知危險,卻強行騎車經過,須負60%責任,鄉公所負40%責任 | [14] |
2005年6月13日 | 輔大企管系曾姓男學生,下課騎乘機車欲返回住家,行經臺北縣新莊市新樹路一家輪胎行前,一個水溝蓋低於路面,造成機車顛簸而彈起倒地,加上路邊有斜坡,曾姓男學大生摔倒後滾至快慢車道間,遭鍾某姓駕駛的曳引車輾過,當場死亡 | 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管理道路不當 | 43.6萬多元 | 家屬原求償1861萬多元,但法院認為,死者在下雨路面溼滑本應慢行,並注意車前狀況,另依事故現場顯示,也有車速過快問題,認定須自負7成責任,再扣除曾家已領取強制責任險150萬元,僅判准43萬6000多元 | [15] |
2006年6月14日 | 傅姓男子騎乘重型機車下班返家時,行經台北市與新北市間關渡大橋,因橋面上有一高12公分、長30公分、寬20公分的凸起物,閃避不及壓過凸起物後,重心不穩而失控駛入來車道,於對向內側車道倒地後往前滑,撞及對向外側車道正常行駛的大貨車而受傷,送醫急救後,因胸部大出血休克
死亡 |
公路總局未及時改善,又未設置警告標誌 | 339萬6700餘元 | 傅姓騎士未能注意車前狀況謹慎行駛,避開道路上的凸起物,亦應分擔15%的過失責任,被害人家屬因已領取140萬元的強制責任險,因此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應給付傅妻、2個兒子、母親等4人共339萬6700餘元 | [16] |
2007年8月29日 | 學生跳水導致頸椎骨折、全身癱瘓 | 帶隊老師不在場(到體育組拿比賽資料) | 528萬元(469萬元加利息) | 學生故意以錯誤姿勢(危險動作)跳水負70%責任,校方負30%責任 | [17] |
2008年11月6日 | 抗議陳雲林,遭鎮暴警察毆打 | 警察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成傷 | 30萬元 | [18] | |
2009年6月20日 | 廖姓男大生與友人分騎八輛機車途經省道台二線基隆往宜蘭方向的貢寮路段一處右彎處時,超車時因台電設置的人孔蓋旁三個坑洞摔倒再彈飛到對向車道,遭劉姓男子駕駛的自小貨車輾斃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未善盡養護道路責任,台電也未善盡管理責任 | 274萬元 | 廖姓男大生未減速慢行負20%責任,自小貨車劉姓駕駛負30%成責任,公路總局第一區養工處與台電負50%責任 | [17] |
2009年 | 溫以仁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台灣國樂團劉姓女團員爆料浮報學歷 | 劉姓女團員身為甄選評審委員,拿到他個資後竟外洩對媒體爆料,後來媒體報導指他學歷涉嫌造假。劉女侵害他的隱私權、名譽權,導致他喪失工作機會 | 50萬元 | [19] | |
2011年8月8日 | 八堡圳溪水暴漲,一名騎機車的張姓婦人,疑似看不清道路跌落圳中,當時另一名男性騎士見義勇為,跳水救人結果雙雙溺斃 | 市府護欄設置不當 | 200萬元 | [20] | |
2012年 | 台電在路旁設置的手孔蓋產生坑洞,導致呂姓婦人騎機車行經時人車倒地死亡,呂女家屬向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提告,獲國賠確定後,第一養工處轉向台電索賠 | 道路使用機構應負責挖路埋線後的養護問題,台電如認為本案事前已發現手孔蓋旁水泥有破損,就應提出證明,才能推論第一養工處巡查不切實,因此台電需將第一養工處已賠給被害人家屬的償金,全部支付給養工處 | 242.8474萬元 | [21] | |
2012年4月2日 | 蔡姓男工程師前往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祖先,因掃墓人潮多,永靖鄉公所在原本金爐旁,再設置一處焚燒紙錢的焚燒坑,但蔡在燃燒紙錢時,因土石鬆動,導致蔡滑落到焚坑內,導致全身有近6成的燒燙傷面積,其中有近3成是三度燒燙傷,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 | 鄉公所未設相關警示標誌、動線 | 197萬元 | 合議庭根據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蔡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66%,以案發後至蔡65歲退休為止,仍有28年6月的勞動年齡,依每月4.6萬薪資計算,再乘上勞動減損的比例,減損部分為656萬餘元,另外還需加入就醫的交通費等費用,雖然公所涉有疏失,但蔡是成年人應注意站在焚坑南側的土堆,易有土堆鬆動狀況,有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涉有過失的程度不輕,蔡需付7成的過失責任,公所需付3成責任,以656萬餘元計算,公所需賠197萬餘元 | [22] |
2012年6月24日 | 一名10歲男童在基隆七堵的石公潭被潭水中排沙管的強勁水流吸住而溺斃 | 相關單位雖然設有警告禁止戲水標誌,但對於水底排水管措施管理不當 | 173.5萬元 | 基隆市府召開國賠會議,確定相關單位沒有積極作為,即使有警告標誌,但管理措施不當,市府得負6成責任,得賠家屬173.5萬元 | [23] |
2014年3月24日 | 太陽花學運 警方出動鎮暴警察及水車強制驅離在場學生及群眾 | 警方出動鎮暴警察與水車,強制驅離佔領行政院的學生與群眾,在場聲援學運的國中理化老師林明慧遭警方毆打頭破血流,他聲請國家賠償,要求警政署、行政院、台北市警局、台北市政府等單位賠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台北地院新店行政法庭今下午判決台北市政府賠償 | 30萬元 | [24] | |
2014年 | 英業達蔡姓男高級工程師參加鐵人三項騎自行車經過基隆市湖海路2.6公里,見前方有個長50公分、寬40公分、深4公分的大坑洞,閃避不及,當場摔車,送醫急救後雖撿回一命,但雙腿癱瘓 | 基市府未善盡賽前檢查賽道是否合格的義務 | 967.4963萬元 | 基市府支付後轉向鐵人三項協會求償,高院指出,協會負有檢查賽道的責任,如有不合格狀況,應通報主辦單位基市府填補坑洞。協會賽前檢查時已發現坑洞,卻將不合格賽道判斷為合格賽道,造成競賽於坑洞未填補的情形下繼續舉辦,致蔡男摔傷,應負過失之責,基市府與協會對本件事故的過失相當,比例各佔50%,判協會應給付483萬7481元 | [25] |
2015年10月21日 | 高姓婦人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二段到橋和路口時,突遭上方永福橋垂掛的電線勾住機車把手,導致機車向左偏斜、失控而摔車,隨即遭後方的轎車撞上彈飛倒地,送醫急救後隔天不治 | 永和區公所人員怠忽職守,未將電線排除,有管理疏失 | 541萬元 | [26] | |
2017年5月6日 | 鍾姓婦人行經台北市木柵河濱公園堤內水防道路時,用手碰觸水防道路旁的不鏽鋼護欄,護欄鬆脫翻倒,使其撞擊對側溝壁再跌落200公分深溝底,經醫師診斷有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頸椎挫傷移位、肋骨骨折,以及左手、腰部與兩腿挫傷等傷害,雖經治療,頸椎仍無法自行轉動,傾斜腰椎也不良於行,必須接受椎間盤等手術 | 護欄底座有一處螺絲鏽蝕,且鏽蝕處就是護欄與底座斷裂處,認定護欄因鏽蝕而無法承受外力導致斷裂,因此負有養護護欄義務的水利處在管理上確實有過失 | 93萬元 | [27] | |
2018年8月11日 | 陳婦和家人到擎天崗踏青,走在中央步道靠近出口處時,突遭發情的水牛撞倒,於同年月26日因跌倒引起顱內出血、呼吸衰竭而身亡。 | 步道設計未能確實隔離遊客與牛隻 | 396.9376萬元 | 4名子女原求償746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陽管處應賠償與陳婦同住且親眼目睹意外的兩名子女各100萬元,另兩人各75萬元,加上喪葬費與醫療費,共396萬9376元。 | [28][29] |
2018年8月16日 | 陆男国赔案 大陆籍钱姓男子骑经高雄市路竹區大功路段,停靠在「新達043號」路燈旁,遭遇电击身亡。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管理的路灯漏电 | 463萬元 | 家属求償1165萬元。2021年7月初,高雄地方法院審結,判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和承包商「騏明實業有限公司」有過失須賠家屬463萬多元。 2023年2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审维持原判。有大陆地区人民是否属于中華民國國民的争议。 |
[30] |
2018年10月19日 | 駱姓婦人騎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大德一路,因柏油路面凹凸不平,外側快車道及內側快車道間交接處,有1條長約20公尺、寬約1至6公分、深約1至5公分的深溝,輪胎壓到深溝而摔倒,送醫隔天因頭部重創不治 | 養工處的確維修不當 | 222萬元 | 家屬原求償680萬元,但法官認為駱婦未戴好安全帽,摔倒落地後,安全帽隨即脫落滑出,也要負7成過失責任,認為應賠償222萬比較合理 | [31] |
2018年11月21日 | 羅姓女學生騎車沿桃園市龍潭區楊桐路往楊梅方向因路面邊線內側一個長1.4公尺、高6公分的突起,摔車導致腦部重創,以致失語症、認知障礙,勞動力減損100%,終身無法工作和自理生活,須人24小時照護 | 案發地路面高低落差達6公分,現場也未擺設警語、標示或防護設施,事後養工處將路面鋪平,可證案發前的道路管理維護確實有疏失 | 2536萬元 | [32] | |
2018年12月5日 | 陳姓婦人騎車行經南投市千秋路因坑洞導致摔車死亡 | 2015年街景截圖顯示路面有瑕疵,直至2018年路面狀況更惡化成高低落差2公分,最寬處更達15公分,長度更達190公分,事故後才重新鋪設 | 640萬元 | [33] | |
2020年9月13日 | 王姓男子騎乘機車經過彰化縣花壇鄉溪南街417巷,騎到一處彎道時不慎摔落水溝而不治身亡 | 溝渠未加蓋或設護欄警示,彰化管理處欠缺管理 | 139萬元 | 家屬原求償喪葬費38萬元,與3名子女每人100萬元慰撫金,共338萬元,法官認為,王男酒駕,血液抽得酒精濃度為151.3mg/dl,換算呼氣值達0.76,應負一半過失,精神慰撫金每人請求80萬元較為合理 | [34] |
事件時間 | 涉赔事件 | 赔偿经过 | 赔偿单位 | 受赔对象 | 赔偿金額 (人民币) |
參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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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 呼格吉勒图案 | 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经原审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无罪,然已经执行死刑,家属遂申请国家赔偿,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向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支付赔偿2059621.40元。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家属 | 206万元 | [35] |
2016年5月13日 | 陈满案 | 2016年2月1日,海口杀人纵火案原告陈满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最高法院指定负责异地审判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处无罪释放,驳回1999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5月13号,原审判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元。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本人 | 275万元 | [36] |
2017年3月30日 | 聂树斌案 | 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公安人員疑偽造事證,致嫌疑人聂树斌遭刑事拘留,後被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強姦」等罪,向其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嫌疑人雖然不服判決,申請上訴最高法院,但最終最高法院還是以死刑判決,最終以執行槍決處置結案,多年後經翻案平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家属 | 260萬 | [37] |
2019年1月7日 | 刘忠林杀人案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在刘忠林家人十余年的喊冤背景下再审案件,裁决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刘忠林,推翻1995年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缓裁决。刘忠林被释放后随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与2019年1月7日与案件责任单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赔偿刘忠林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9217天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合计460万元人民币。 |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人 | 460萬 | [38][39] |
2020年10月30日 | 张玉环案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张玉环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张玉环支付赔偿金4960521.5元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本人 | 49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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