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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英語:causation)是在刑法、侵权法等法律领域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考虑因素,即行为人的行为应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大陸法系刑法學上,因果关系是結果犯的構成要件要素。
法學上關於因果關係的理論,主要有三種理論:
又稱條件公式、條件因果關係(德語:Bedingungstheorie)或等價理論(德語:Äquivalenztheorie)等等:
相當因果關係理论(德語:Adäquanztheorie),又稱“重要性理論”(德語:Relevanztheorie)。
“流行病學(疫學)的因果關係”理论,又稱“統計學的因果關係”(德語:statistische Kausalitätsmodelle)、“機率論的因果關係”(德語:probabilistische Kausalitätsmodelle)。
從這三種理論衍生許多變化版,例如:德國學者(德語:Karl Engisch(1931)提出「合法則的條件關係」(德語:gesetzmäßige Bedingung),是在條件理論之上添加了「P→Q關係必須合乎自然法則」這個條件,也就是邏輯學和哲學上所稱的「充分條件」,使得只有「充分且必要條件」才被認定為原因[1]。
三者當中,條件因果關係理論最早出現,稍後出現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在德國和中華民國都曾同時是民法學[2] 與刑法學[3]的通說,但今日這兩國的刑法學已改採Engisch的合法則的條件關係(雖然兩國的教科書上多只稱「條件理論」,但其內容並非最早版本的條件理論),加上客觀歸責理論。
在民法上,由於考慮到被害人保護的必要性,有時會放寬條件關係的判斷,故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運用較廣;但在刑法上,若無法取得毫無合理懷疑的證據,則不得將人定罪,在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極度嚴謹。[4]
根據當代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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