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越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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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越律例》(越南语:Hoàng Việt luật lệ/皇越律例),越南阮朝時期採行的法典,由嘉隆帝阮福映(阮世祖)於1815年(嘉隆十四年)編成及頒行。[注 1]又有《皇朝律例》、《國朝律例》、《嘉隆法典》[1]、《嘉隆律書》[2]等名稱。該律由嘉隆帝親自「裁正」,並由官員阮文誠等,從越南歷代刑書的基礎上,參考後黎朝《洪德法典》,以及仿傚中國法律(主要為清律)而成。全部內容共有22卷,398條,當中有「名例」45條、「吏律」27條、「戶律」66條、「禮律」26條、「兵律」58條、「刑律」166條、「工律」10條。後來在明命帝(阮聖祖)、紹治帝(阮憲祖)、嗣德帝(阮翼宗)在位期間加以增補。律例中提到其立法原意是要整頓西山朝動亂以來「綱淪法斁」的越南社會,「使知禁防」,當中亦包含若干殘酷的刑法。後世史家認為《皇越律例》詳盡而便於阮朝統治,亦有認為是「保衞皇帝的絕對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