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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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為始自日本政府仿效歐美國家於1911年(明治44)設置「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協會」,並於1919年(大正8年)4月10日頒佈,續於同年6月1日生效開始施行之法令。[1][2]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9月5日) |
此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則具有與此法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初定時全文為61條條文,其立法精神與歐美當期的保存文化財思想雷同,除了原就明定保護的神社寺院外,也包含了歷史建築,歷史遺跡,舊址,紀念碑,古城址,並涵蓋珍稀動物、植物或礦物等自然物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