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及古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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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及古蹟條例》(英文:Antiquities and Monuments Ordinance)旨在就保存具有歷史、考古及古生物學價值的物體,以及為附帶引起的事宜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2] 立法局於1971年通過《古物及古蹟條例》,惟政府延至1976年才實施條例,[3][4]並於1977年2月按條例成立古物諮詢委員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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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及古蹟條例 Antiquities and Monuments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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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確保本港最具價值的文物獲得適當的保護 | |
引稱 | 第53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制定日期 | 1976年 |
通過日期 | 1971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1971年12月3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71年10月29日 |
呈交者 | 民政司陸鼎堂 |
首讀 | 1971年11月3日 |
二讀 | 1971年11月17日 |
三讀 | 1971年12月1日 |
修訂 | |
1974, 1981, 1982, 1983, 1985, 1986, 1989, 1993, 1995, 1996, 1997, 1998, 2000, 2002, 2007, 2012, 2019[1] | |
現狀: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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